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美丽河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老哈河河道种植农作物被铲除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农户因私自占用河道滩地种植农作物,将负责清理的工作人员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农户的诉讼请求,明确河道公共空间不容私人占用,违法种植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依规清障行为合法有效。
据了解,某镇政府为保证行洪安全,雇用被告卢某清理老哈河河道障碍物。清理中,将孔某和崔某种植在河道的玉米铲除,于是,孔某和崔某一纸诉状将卢某告到元宝山区法院,要求卢某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2000元。
案件受理后,美丽河法庭的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真梳理案情并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经过初步研判,承办法官发现,这起赔偿案件的背后却牵涉着三十余户同样在河道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农户的切身利益,案件交织着多名群众的现实诉求与防汛安全以及河道治理底线,矛盾因素较为复杂。案件的办理结果一头连着群众民生利益,一头系着防汛公共安全,如若处置失当,极易引发连锁风险。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花费大量时间,投入物力和财力在河道边开荒耕种,现在被告铲除种植的农作物,应该赔偿二人经济损失。被告则认为,自己系某镇政府雇用从事河道清理工作,不同意赔偿。承办法官在双方充分表达完诉求后,围绕案件核心要点开展询问,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脉络,梳理事件的前因后果。
为查清二原告是在河道边种植还是在河道内种植,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调取了该河道的相关测绘图纸,并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原告耕种地块是否在主河槽区,相关部门根据测绘图纸及老哈河河道图纸坐标对比,证明案涉地块是河道禁种区内且属于禁种红线区内。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孔某和崔某自发开荒种地,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违法,在河道禁种区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违法,其权益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卢某受政府的委托清除河道障碍物具有正当性,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崔某表示服从判决,未上诉。原告孔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