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6年8月14日,胖东来发布郑州店招聘公告,计划招聘20名刑期五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有网友结合于东来此前的一句内部发言——“不管以前是强奸犯还是杀人犯,只看未来怎么做”,以为胖东来也招聘强奸犯,于是“胖东来招聘强奸犯”的传言开始发酵。对此,胖东来澄清:招聘并非无门槛接纳,明确排除性侵、严重暴力等恶性犯罪前科人员。
这一事件看似只是一家企业的招聘政策,实则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问题: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
前科报告义务:刑释人员就业的第一道法律门槛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法律确立的前科报告制度。该制度设立于1997年,初衷是以当事人的主动披露来弥补当时犯罪信息查询不便的缺陷。
这意味着,任何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求职时,负有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胖东来在招聘中要求刑释人员走完全相同的报名面试流程,这一做法本身就建立在前科报告制度的基础之上——企业需要知道应聘者是否有前科,应聘者则有义务如实告知。
然而,前科报告义务不等于前科可以成为终身剥夺就业资格的理由。《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刑罚执行完毕,刑释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劳动权。泛化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让大量刑释人员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机会。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十万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再就业率不足40%。胖东来主动为这一群体打开就业通道,从法律角度看,是在履行企业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从人权角度看,是在践行“惩罚止于刑罚结束”的法治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前科人员都负有无限期的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前科人员,在就业时依法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法律给予改过自新者的一次“无痕回归”的机会。
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强奸犯等恶性犯罪除外
胖东来明确排除性侵、严重暴力等恶性犯罪前科人员,并将录用人员优先安排在仓储物流等后台岗位,设置6个月双向试用期。这些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是肯定的。
用人单位的招聘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性质和安全要求,对不同岗位设置合理的任职条件。商超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老人、儿童客流集中,将前科人员安排在后台非客流岗位,属于基于公共安全的合理差别对待,不构成就业歧视。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已对特定犯罪前科人员设置了法定的从业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犯罪记录的人员。虽然商超不属于强制适用该条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但该法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对性侵前科实施更严格的职业门槛——为企业自主排除此类人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参考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企业在明知应聘者有严重暴力或性侵前科的情况下仍将其安排在面向公众的岗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侵权赔偿责任。胖东来主动排除高风险前科人员,本质上是在履行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惩戒与救赎之间寻找平衡
胖东来的招聘风波,折射出一个深刻的法律与社会命题:一个服刑结束的人,还有没有机会重新开始?
法律已经给出了回答:刑罚执行完毕,刑释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劳动权。但法律的回答并不等于社会的接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是合理的,企业对安全风险的管控也是必要的。胖东来通过明确排除恶性犯罪前科、实行岗位隔离、设置试用期等做法,在帮扶就业与安全管理之间找到了一个可行的平衡点。
法律惩戒的目的,不是毁灭一个人,而是挽救一个人。给刑释人员一个自食其力的机会,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选择。胖东来的探索虽然只是20个岗位的小范围试点,却为前科人员就业这一复杂的法律与社会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