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将婚前财产转账给妻子,离婚后又以保管关系为由起诉要求归还。一审判决:应予返还。二审判决:驳回起诉,不用返还。

2026/08/25 09:59:22 查看6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子刘某与王某2012年结婚,2016年刘某将自己婚前房产卖掉并将房款240万交给妻子王某。2017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2018年2月,刘某将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钱款160万。

“我转给她卖房款240万,其给我。”刘某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顾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出售后的房款也应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因此王某代刘某保管房款的事实成立。双方系夫妻关系并不必然排斥一方代为保管对方个人财产。除购买宝马牌小轿车和开店所用款项80万元外,现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曾认可剩余房款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也未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已经了结,因此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保管的剩余房款160万元。
一审判决王某返还刘某160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认为,保管合同需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就保管特定物或者货币意思表示一致,但本案刘某和王某系夫妻,王某收取购房款时并未与刘某达成保管合意。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说到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房款属刘某个人款项。
王某主张涉案款项240万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买车花了70万,开店又转给他10万,后来与别人合伙做生意被骗80余万。其他的钱在离婚协议书里都处理过了!”“这几年给他交社保,大概花了9万,家庭生活费30余万,其他30万左右是他答应给是孩子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的上诉请求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售房款汇至王某银行账户后,部分款项确已用于家庭开销及经营。从购买宝马车及交付刘某开店的款项使用方式来看,王某动用售房款无需刘某的书面授权。一审法院以其他款项均未得到顾某的书面授权或者许可为由,要求许某返还160万元,有失偏颇,难以使人信服。
第二、本案实为顾某将售房款汇入许某银行账户,由许某用于家庭开支。一审法院以保管法律关系对许某苛以严责,忽视婚姻家庭生活的人伦常情,有悖于一般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认知,以致判决明显不公。
第三、本案应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保管合同。一般来说,双方在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及自身存放于对方处的财产作一次性处理,但本案所涉如此大的一笔款项,刘某离婚时却未要求王某返还,也未用书面形式对该债权加以确认,明显不符合常理。
从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来看,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及探视等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讼争财产,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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