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均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无责。事故现场,伤者体感伤情较轻,主观以为仅是软组织挫伤,于是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赔付 1500 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赔偿款当场支付完毕。
事故结束后,伤者后续前往医院复查,检查确诊左脚骨折。实际产生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远高于当初 1500 元的赔偿金额。伤者意识到,签署赔偿协议时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委托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罗焱律师向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案涉赔偿协议,并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撤销原先签署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肇事方扣除已经支付的 1500 元,再向伤者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18000 元,款项当庭履行完毕,本次事故全部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二、争议焦点:
1、已经经过交警调解、签署完毕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一定不能撤销?
2、事故当场误以为只是轻微伤,事后才查出骨折,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3、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出具,也履行了赔偿款,伤者还能按照真实伤情重新计算损失吗?
三、律师说法:
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并非一经签字就绝对不可推翻
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具备合同约束力,但不等于不可撤销。依据《民法典》第 147 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受限于现场主观感受,并不知晓已经发生骨折,对自身损害后果产生错误认知,属于典型的重大误解,具备撤销协议的法律基础。
2、责任认定书≠最终赔偿结果
损失以实际伤情为准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是事故责任,而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完整伤情、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等综合计算。现场初步感受无法替代医学诊断,若签约时无法预判真实骨折伤情,后续可以依据实际损失重新核算赔偿。
3、⚠️重要风险提示,并非所有反悔都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撤销权有期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实伤情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权利消灭;(2)前提:骨折等伤情要能够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如果签约时已经知晓完整伤情,清楚全部后果,自愿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一般无法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