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风险下的4年判决——专办刑事张锦前律师代理戴某某故意杀人案纪实

2026/08/27 17:45:55 查看15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引言:在生命与自由之间筑起防线


故意杀人案是刑事辩护中最为沉重也最为复杂的领域。一旦定罪,当事人面临的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福建厦门戴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张锦前律师深入还原案件事实,成功争取到防卫过当和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情节的认定,将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辩护至仅判处4年有期徒刑。这一成果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中极为罕见,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案情背景:故意杀人的重罪指控

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故意杀人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重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戴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辩护难点:故意杀人案的三重压力

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面临多重压力:第一,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第二,被害人一方情绪激烈,对案件处理结果高度敏感;第三,案件事实往往较为严重,辩护空间相对有限。在本案中,戴某某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峻后果。

辩护策略:防卫过当+自首的双重突破

张锦前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还原案件事实。他通过细致阅卷和现场走访,发现戴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戴某某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实施了防卫行为,虽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情节的认定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

同时,张律师发现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详细的《防卫过当认定申请书》和《自首情节认定申请书》,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

案件结果:防卫过当+自首,仅判处4年有期徒刑

合议庭依法认定戴某某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情节,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一结果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比,实现了大幅度的减轻,堪称辩护奇迹。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深刻说明了暴力犯罪案件辩护的几个关键要点:第一,深入还原案件事实是发现辩护突破点的基础,防卫性质的认定往往需要全面了解案发背景和过程;第二,防卫过当和自首是故意杀人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减轻情节;第三,即便在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中,专业的量刑辩护仍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轻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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