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另一方可否起诉要回?

2026/08/28 10:20:46 查看4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法典简介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在法律语境中,“挥霍”通常指的是不合理、不必要地使用或浪费财产的行为。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内,当讨论到夫妻共同财产时,“挥霍”是指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过度使用或浪费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挥霍”。

具体来说,“挥霍”在此类案件中的理解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金额显著性:打赏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打赏金额巨大,与家庭收入和日常支出不符,则可能被视为挥霍行为。

合理性:考虑打赏行为是否合理。例如,频繁高额打赏是否具有合理的解释或目的,还是纯粹为了个人享乐而无节制地花费。

对家庭财务状况的影响:评估这种打赏行为是否对家庭整体财务状况造成了负面影响,如影响到了子女教育资金、住房贷款偿还等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被“挥霍”的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果确认存在挥霍行为,受害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对挥霍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判决:

家事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合理范围内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是被认可的。然而,如果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则可能不被视为有效的家事代理行为。

挥霍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如果打赏行为被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那么在离婚时,受害方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或要求对方补偿。

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打赏行为涉及的金额巨大,并且平台和主播对此不知情,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平台和主播可能不会被要求返还已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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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类型和要点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案例:

在某些案件中,法院会审查打赏行为是否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进行了大额打赏,可能会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侵害。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

如果能够证明打赏行为背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法院更有可能支持受害配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请求。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案例: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打赏行为被认为是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例如,有报道指出,在一些案例中,丈夫起诉要求追回妻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向主播打赏的大额资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基于打赏金额巨大且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而支持了部分返还请求,有的则因为证据不足未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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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背景:一位妻子在直播平台上频繁打赏一名男主播,金额巨大,并且有迹象表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支持了丈夫的部分诉求,判决女主播应当返还部分收益。

结果:法院判决主播返还一部分已经收到的打赏款项。

案例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背景:同样是一位妻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超出正常互动的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打赏行为应视为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合同,因此驳回了丈夫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

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丈夫)的诉讼请求,未支持追回打赏款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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