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汪女士以55元在某电商平台品牌官方旗舰店成功下单一条价值1.41万元的梵克雅宝迷你蝴蝶项链,引发广泛关注。事后平台称系“系统bug”,协助退款并给予5元“心意补偿金”,汪女士欣然接受。事件虽已平息,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订单提交成功,买卖合同即已成立
这一事件的首要法律问题在于:汪女士以55元下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亦明确,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汪女士浏览商品页面、点击下单并完成支付,其行为构成承诺;品牌方在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并明示价格,构成要约。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订单提交成功之时即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平台所谓“系统bug”属于经营者内部运营风险,不能单方面否定已经成立的交易效力。
“重大误解”能否成为不发货的正当理由?
品牌方主张标价系系统错误,能否依据“重大误解”拒绝发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撤销须通过法定程序行使。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品牌方单方拒绝发货并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二,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品牌方若在发现标价错误后9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则合同继续有效,应当履行发货义务。
第三,“重大误解”的认定需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结合交易订单的数量、金额、店铺规模等综合认定,不能以单笔订单的盈亏即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的价格异常与经营者主动发起的促销活动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属于经营者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品牌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该品牌旗舰店销售条款第15条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之前,梵克雅宝对作品价格不做确认”,若价格有误可拒绝订单。这一条款实质上试图约定“付款后合同仍不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变相否定合同效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的权利与理性选择
从法律上讲,汪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品牌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项链;若品牌拒不发货,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她最终选择接受退款与5元补偿,是基于“同为打工人”的共情与自身精力的理性权衡。
这一选择体现了权利意识与务实态度的平衡,但不应模糊事件的法律本质——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恪守,经营者的内部失误不能成为随意撕毁契约的理由。
“心意金”可以表达歉意,但不能替代契约责任。
55元“捡漏”1.41万元项链的事件,折射出网络交易中合同效力与重大误解制度的边界。对经营者而言,系统稳定性与价格审核是应尽之责,不能动辄以“bug”之名回避履约义务;对消费者而言,了解自身权利固然重要,理性选择亦值得尊重。法律的天平,既要保护交易安全,也要兼顾公平正义——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契约精神的恪守与权利边界的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