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天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25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当日下午16时许予以批准。当日17时31分许,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某家属于2025年5月6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方面主张,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全部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不再属于公司员工,故其死亡不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构成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章某发生事故时是否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死亡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参照该规定精神,劳动者在离职当日,其劳动关系应持续至当日二十四时。虽然章某在4月26日下午已完成离职审批和工作交接,但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仍存续至当日午夜。因此,事故发生于17时31分,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章某于当日17时31分下班后,以返回家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途经合理路线,符合上述规定。其是否已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事发时其“下班回家”的行为性质。
实务要点
其一,离职当日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不以审批完成时刻为准。
劳动者离职当天,劳动关系延续至当日二十四时。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定情形的伤害,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批准离职申请后,当日仍需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直至当日结束。
其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以行为目的为标准。
界定上下班途中,关键在于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而非其是否继续保留员工身份。即使用工关系在当日行将终止,职工当日从工作地返回居住地的行为,仍属于下班途中。
其三,用人单位应重视离职当日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离职审批完成即意味着责任终止,忽视了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边界。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当日,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完整存续,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仍可能构成工伤,不应在当日即停止履行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