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胶囊
知险律所提示: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结石手术史,即便该疾病已经根治,保险公司依然有可能依据未如实告知拒赔。能否成立,需要综合多项要素评判:保险公司是否就此事项进行询问、未告知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告知事项和本次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结合全部个案证据综合判断。
这篇内容适用于什么情况
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哪些情况不能直接套用
未询问则无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针对保险人实际询问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哪些关键点
关键争点: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知险律所指出: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要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具备严重影响,保险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既往肾结石手术史,与本次尿路结石住院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主张有可能不被支持。
关键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04‑24|第十六条
支持不同结论的事实分别是什么
支持投保人的案例
地方法院 XX 号一审判例: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既往病史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地方法院 XX 号二审判例:保险公司无法证实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存在关联,不宜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反向案例
地方法院 XX 号二审判例:法院认定投保人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与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知险律所如何审查这个问题
审查顺序
1、确认保险公司是否询问过肾结石手术相关既往史; 2、判断投保人未告知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3、评判该既往史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保险费率; 4、审查未告知事项和本次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下一步动作
下一步行动
知险律所建议收集投保问卷、投保单、保险合同,核实保险公司询问事项;调取本次住院病历,分析既往手术史与本次发病的关联性。存在争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知险结论与边界
本文基于有限样本案例,不做普遍裁判结果推断。实际处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法院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