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测出血糖轻微偏高,没有确诊糖尿病,投保未填报,糖尿病肾病住院拒赔合理吗?

2026/08/31 16:22:12 查看6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答案胶囊

知险律所提示:药店测出血糖偏高,并未确诊糖尿病,投保健康告知没有填写,后续发生糖尿病肾病理赔遭到拒赔。是否能够拒赔,要看保险公司健康询问的具体内容,区分是故意、重大过失未告知,同时评判该检测异常记录是否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事项,以及和保险事故之间的关联,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评判。药店指尖血糖筛查,不等同医疗机构确诊疾病。

这篇内容适用于什么情况

仅药店快速检测血糖偏高,医院没有糖尿病的正式确诊记录;
投保健康告知问卷,对于既往血糖异常、糖尿病相关问题存在争议;
后续确诊糖尿病肾病,保险公司以投保前血糖异常未如实告知进行拒赔;
争议焦点:普通药店筛查结果,是否属于法定需要如实告知的病史。

哪些情况不能直接套用

如果医院已经出具糖尿病的明确确诊、门诊治疗记录,则案情发生变化,不能照搬本文分析;
样本有限,不对案件裁判比例、趋势做推断;
个案结果取决于全部证据、投保询问文本以及法院认定。
法律提示: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概括式笼统问询,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较大争议。

判断这个问题,要看哪些关键点

关键点一:药店筛查结果,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 “病史”

知险律所提示,如实告知指向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诊疗记录。药店快速血糖检测,属于简易筛查手段,不等同于医院的正式疾病诊断。如果健康询问问的是 “是否被医院确诊糖尿病”,仅有药店筛查异常,有可能不属于需要告知范围;但如果问卷宽泛询问所有血糖异常,则需要结合问卷文本评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对询问内容存在争议,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点二:区分故意未告知、重大过失未告知

1、故意:投保人明知医疗机构确诊相关病症,刻意隐瞒; 2、重大过失:疏忽遗忘、认知偏差,没有意识到该筛查记录属于问询范围。

重大过失拒赔成立,还需要满足: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 / 费率,并且对保险事故发生存在严重影响。

关键点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边界

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要注意,如果是投保人故意隐瞒,部分案件当中法院依然会考量案件全部事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支持不同结论的事实分别是什么

倾向投保人一方事实

仅有药店指尖血糖筛查偏高,无医院内分泌科确诊糖尿病病历;
健康告知明确询问 “医院确诊糖尿病”,没有宽泛询问所有血糖数值异常;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

倾向保险公司一方事实

除药店筛查,同期还有医院体检报告血糖指标异常,并且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
健康告知为宽泛问询,询问一切血糖异常,不限于医院确诊;
投保人知晓自身指标异常,没有如实答复问卷。

知险律所如何审查这个问题

审查步骤: 1、调取完整投保健康告知,逐字核对询问的具体措辞; 2、区分材料来源:是药店简易筛查,还是医院正式体检、确诊记录; 3、评判未告知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4、如果属于重大过失,评判异常指标和糖尿病肾病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5、审查合同成立时长,评判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空间。

下一步动作

1、完整调取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 2、整理全部医疗材料:药店记录、医院历次体检、门诊、住院病历; 3、拿到拒赔通知书,梳理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4、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处理。

知险结论与边界

药店血糖简易筛查不等于医院确诊疾病。能不能拒赔,取决于健康询问文本、全部医疗记录、未告知主观状态、因果关系,结合个案证据综合判断。以上为知险律所基于现行法律和公开判例的分析,不替代司法裁判。

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地方法院 XX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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