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除外”规定。武汉刑辩律师刘新注意到,司法解释在明确“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同时,紧接着补充了一句——“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冲突的发生主要是对方导致的,那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是“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法律要打击的是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双方确实存在纠纷或矛盾,行为人的行为就有明确的指向和原因,跟“没事找事”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也明确,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冲突,即便一方有殴打、辱骂等行为,一般也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就是一个例子。债权人长期讨债无果,情绪失控与债务人发生冲突,起因是债务纠纷,不是无事生非,这类情况通常不会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同样是动手,因债务纠纷动手和因看路人不顺眼动手,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事出有因”能否成立,关键看“因”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说得通。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为对方的某种行为产生了情绪,进而发生了冲突,如果反应过激,也大概率属于“有原因”的范畴。至于是否“小题大做”,那是程度问题,不是性质问题。只要有真实原因,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本质特征。需要搞清楚“事出有因”不等于可以随意动手,有原因只能说明不构成寻衅滋事,但不代表不构成其他犯罪。把人打伤了,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得定;把人骂了,该定侮辱罪也正常定。出罪出的是“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不是出掉全部责任。
这也正是辩护的价值所在。寻衅滋事罪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如果能把一个案子从寻衅滋事“拉”回到故意伤害,对当事人的结果可能有本质区别。所以,如果冲突确实有起因、有背景,办案机关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法律给“事出有因”留了明确的口子,这也是“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之间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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