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办理过程中,很多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会用正常人情往来作为辩解的理由。如何区分人情往来和行贿受贿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高的难题。沈阳刑事律师刘艳敏 主任觉得很多行为在外在表现上具备礼尚往来的形式,但实质上却属于权钱交易的行贿受贿行为。正确的区分这两种行为可以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结果。
一、往来双方的身份关系是否密切
一般的人情往来都是在亲戚朋友或者同学,一般不存在职务或者权力的等级关系。而涉嫌行贿受贿的双方往往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者合作业务上有请托的利害关系。如果送礼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合作方,日常本身就存在利益诉求。即便逢年过节给领导财物,在现实办案实践当中认定为人情往来的也是少数。双方平日几乎没有私人交往,只有节日节点存在送礼这种人情往来,这种情况下,说是人情往来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但如果双方存在多年友谊,日常来我和职务也没有关系,所送的财物价值也符合正常社交的水准,也没有请求办理事情,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民事层面人情往来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物价值大小是否超出正常社交的合理限度
正常人情往来,财物金额会贴合当地民间交往习惯,讲究礼尚往来,存在双向的财物互动。受贿行为大多呈现单向给付的特征,请托人持续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几乎没有对等回馈。
部分案件当中,单次红包、礼品金额看似不高,但常年累计之后数额巨大,已经远远超出普通人过节走访的范畴。司法办理时,不会只看单次金额,会统计长时间之内全部财物总额。即便以节日礼金、祝寿贺礼为名义,总金额明显违背本地生活交往习惯,就会被认定是以人情为外衣的利益输送。
还要区分实物礼品与现金、转账。现金、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形式,更容易被认定为贿赂;高档珠宝、名贵酒水、大额购物卡,价值过高时,同样不能简单归为普通礼尚往来。
三、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人情往来不存在利益交换也不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好处。受贿犯罪的核心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些当事人不会当场提出办事要求,送礼只是为了维系关系为将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埋下铺垫,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认定行贿受贿。只要送礼人是看重的是对方手中的权力,并且希望在后续合作上获得优待,依旧具备行贿受贿的犯罪特征。
四、交易往来的场景和时机
财物交付发生的时间节点也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在工程项目审批前后或者员工调任期间,这类特殊时间节点接收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行贿受贿行为。而且往往选择私下环境进行交往,刻意规避第三人,转账会采取隐匿备注、事后删除记录等方式。行为人刻意掩盖财物流转痕迹,本身就可以作为主观明知的间接证据。
五、辩护实务要点
针对以人情往来作为抗辩理由的案件,不能只单纯口头主张属于礼尚往来,需要收集各种客观证据支撑观点。可以调取双方长期交往记录来证明二人长久保持私人之间的人情来往早在任职之前就已经存在。在办案过程中,要把不属于受贿的部分进行合理区分,将合法的人情财产排除在涉案金额之外。在实践当中律师的辩护工作就需要逐项核对每一笔款项发生的理由,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