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基础,集中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对两条核心法条作逐条解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逐项解读:本条采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指向婚后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其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涵盖经营所得、公司分红、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此处的"收益"仅指婚后产生的部分;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稿费、专利转让费等实际已经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以遗嘱或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一方为限;其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兜底条款,为司法解释和个案裁量留下空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逐项解读:本条列举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强调财产取得的时间节点在婚前,不因婚姻存续而改变性质;其二,"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了对遗嘱人、赠与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常指个人衣物、首饰等;其五,兜底条款。
分割原则的规范逻辑:在界定财产属性之后,分割遵循"协议优先、均等分割为原则"的基本规则,同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因素予以调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上述条文的具体适用,尤其是"收益"的起算时点、兜底条款的认定范围等,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应以个案事实和证据为准,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财产返还、抚养权抚养费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