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返还彩礼怎么办?《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说到底,彩礼与婚姻有强相关性,在司法实践尊重习俗的前提下,彩礼被认定为"以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也就是说婚约成就则赠与生效,婚约落空则条件成就,应当返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进一步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彩礼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实际上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废除了。
同时补充规定: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则上不返还,但彩礼数额过高的例外。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原则上返还部分,实际相当于同居情形做了规定。
但是,考虑到仅仅是恋爱期间,并未谈婚论嫁,对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几种情况,不认定为彩礼,可不返还。这也就是一种将小额支出、日常消费这种金额不大的费用支出排除出彩礼之外,当然也就无须返还。
既然咨询者提到双方尚未登记结婚,潜台词是已经涉及婚嫁的商讨,无法是否有证据证明,再加上男方给付数额不低,虽然没有明确给付性质为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但大概率会被判定为彩礼。如果双方未同居生活,基于给付金额较大的事实,法院在审判中主要立足调解,调解不成的话,会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比例以法院判决为准。
最后,结合以上分析的结论是:婚恋中应当正确处理涉财事宜,坚持反对买卖婚姻,物化女性等封建糟粕,女方不宜在未登记前收受男方家庭给付的大额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