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案件中,经常有人问:“钱退了,是不是就等于认罪了?”
也有人因此陷入两难:退,担心被办案机关理解为承认犯罪;不退,又怕错过从宽处理的机会。
退赃在法律上不当然等于认罪,但退赃的过程、方式以及同时作出的陈述,可能产生证据和量刑上的双重影响。
一、退赃与认罪,处理的是两件不同的事
退赃首先是一个涉案财物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该条解决的是违法所得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如何挽回,并没有规定“只要退钱,就视为承认犯罪”。
认罪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犯罪事实所持的诉讼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6年修订发布的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区分:“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只是考察“认罚”和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并不是“认罪”本身。
因此,从规范层面看:
退赃针对财物,认罪针对事实,认罚针对处罚。三者相互关联,但不能画等号。
二、为什么实践中退赃仍可能被认为“不利”?
问题不在于退钱这个动作本身,而在于退钱时留下了什么材料。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在办理退款时签署了“本人自愿退还犯罪所得”“本人对诈骗事实无异议”等文件;或者在讯问笔录中说明了赃款来源、分配方式、犯罪经过。这些内容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财产处置,而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转账记录、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
“为防止损失扩大,现先行退缴有关款项,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涉案金额及法律定性仍有异议。”
这种退缴行为原则上不能直接解释为其已经认罪。当然,这一说明是否被采信,还要结合资金来源、退款对象、案件证据以及当事人前后陈述综合判断。
所以,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从来不是“退没退钱”这一单一行为,而是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
三、退赃通常独立的量刑情节
退赃虽然不等于认罪,但在多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确实具有重要的量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从严掌握。
这里至少说明三点。
第一,退赃是可以独立评价的量刑情节。即使当事人对罪名、数额或者主从犯地位存在异议,对其主动退还无争议款项的行为,原则上仍应予以评价。
第二,退赃不是固定“打折”。是否从宽、从宽多少,要看退得是否主动、及时、足额,是否真正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以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
第三,退赃不是免罪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即使退回部分款项,也未必足以获得明显从宽。
四、家属代为退赃,是否等于本人认罪?
也不当然等于。
家属可能基于减少损失、争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涉案财产继续冻结等考虑代为退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确授权家属以“承认犯罪”为前提退赃,不能仅凭家属付款就直接认定本人已经作出有罪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