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最常用的三个拒赔理由,一戳就破

2026/09/11 11:42:44 查看5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核心知识点|拒赔理由的举证责任

炳瑞律师结合知险律所大量保险纠纷案例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保险公司最常见的三个拒赔理由 —— 未如实告知、等待期内出险、既往症免责,都并非 “说了就算”,而须由保险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主张未如实告知的,须证明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并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主张等待期内出险的,须证明疾病发生于等待期内;主张既往症免责的,须证明所涉疾病确属投保前已患且属免责范围。举证不能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与既往症举证不足:拒赔不成立

炳瑞律师以(2023)内民初 XX 号案为例说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 “投保前已患病、隐瞒病情、所患疾病在等待期内” 为由拒赔。法院认定,保险人未提供投保人在投保前即患有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据;而依据病历,投保人确诊 “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的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案涉保单 2021 年 12 月 8 日生效,已超过条款约定的 30 日等待期,故对保险人的抗辩不予支持。

未如实告知的法定要件

对于未如实告知的法定边界,炳瑞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说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且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可见 “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 与主观状态是保险人拒赔必须证明的要件。

原文节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被拒赔后可以逐一核对的要点

针对三类常见拒赔理由,炳瑞律师给出逐一核对的要点:第一,对 “未如实告知”,要求保险人证明询问过该事项、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第二,对 “等待期内出险”,核对确诊或发病日期是否确在等待期内,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第三,对 “既往症免责”,核对疾病是否确属条款列明的既往症范围、免责条款是否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上述为核对建议,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不能一概而论的边界

炳瑞律师同时强调,“拒赔理由一戳就破” 建立在保险人举证不足的前提下;若保险人能就上述任一理由完成充分举证,拒赔仍可能成立。个案中还需结合免责条款是否经提示说明、是否在两年不可抗辩期与三十日解除期限内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文引用判例系个案,不构成统一结论。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2015 年修正)。 [2] (2023)内民初 XX 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2023-10-27;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即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发生或投保前已患病。

上述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按完整案号尝试检索;平台可能要求注册登录,具体收录及可见性以平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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