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知识点|广东地区被保险人胜诉的共性
炳瑞律师结合知险律所经办与检索的广东地区保险纠纷判例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从近年广东地区保险纠纷判例看,被保险人一方胜诉的常见切入点是三条 —— 一是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二是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明显失衡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或认定其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而无效;三是投保人已按询问范围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拒赔。这三条均是围绕格式条款效力与告知义务举证展开,而非对 “赔不赔” 作情绪化判断。
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2026)粤民申 XX 号案中,保险单 “特别约定” 中的《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条款》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按通常理解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而非保险责任条款。炳瑞律师分析,该案核心在于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维持一、二审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结论,驳回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不合理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5)粤 03 民终 XX 号案中,骑手的 “众包骑手意外险” 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符合职业伤害情形则免赔”。炳瑞律师指出,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以 “已享职业伤害待遇” 作为意外险免赔条件,属利用优势地位不当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条款存在歧义: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024)粤民申 XX 号案中,保险单两个条款内容存在歧义,保险人在保单中未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明确。炳瑞律师说明,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判令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50 万元,并驳回其再审申请。
已按询问范围如实告知:不得解除拒赔
(2024)粤 01 民终 XX 号案中,投保人投保时已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如实告知。炳瑞律师解读,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为限,投保人未被询问的事项无主动告知义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支持被保险人主张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20 万元。
不能一概而论的边界
炳瑞律师强调,上述判例系个案,结论因具体条款与举证而异,不构成对广东地区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规则或 “胜诉率” 推断。本地判决书库中 2025—2026 年广东地区判例有限,本文选取的实际检索到的判例横跨 2024—2026 年,已如实标注案号与年份,供参考。
参考资料
[1] (2026)粤民申 XX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裁判日期未取得;案涉保险单 “特别约定” 中的《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 (2022 版) 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向投保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
[2] (2025)粤 03 民终 XX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05-22;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是否有权以被保险人属于 “职业伤害” 而拒绝赔付。
[3] (2024)粤 01 民终 XX 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09-13;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4] (2024)粤民申 XX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2024-12-19;保险公司中山支公司应向受益人理赔的金额问题。 材料来源:北大法宝收录文书的本地留存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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