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瑞律师结合知险律所重疾理赔纠纷办案经验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所谓 “28 种法定重大疾病” 这个说法本身不准确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一份 “法定 28 种重疾名单”,重疾险的疾病定义来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等行业规范,2020 版规范列明的重度疾病为 28 种;赔付时以保险合同约定并结合规范的定义为准,而不是单纯以临床诊断为准。理解这一点,才能明白为什么会出现 “医生确诊了、保险却不赔” 的落差 —— 赔付标准是 “合同定义” 而非 “临床诊断”,两者的差异正是重疾理赔争议的主要来源。
保险法没有 “法定 28 种”,只有健康保险这一类
炳瑞律师解读,按《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健康保险等。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健康保险这一险种类别,并未规定哪 28 种疾病、按什么医学标准赔付。具体赔付标准,落到保险合同条款和行业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规范上。
“三重标准” 的落差早已被关注
炳瑞律师介绍,2025 年 3 月 23 日刊载的中国之声报道,引用了对重疾险理赔 “三重标准” 的分析。所谓 “三重标准”,指临床诊断、保险合同定义、司法裁判各自用一套标准判断 “是否属于重疾”,三套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这正是重疾理赔中 “确诊了却不赔” 现象的制度根源。
赔付标准怎么定
炳瑞律师梳理,重疾险赔付标准的确定顺序大致是:先看合同条款对疾病的定义(如 “恶性肿瘤 — 重度” 须达到什么分期、何种治疗方式),再看该定义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若条款定义与临床诊断脱节、或约定不明,则可能回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说明义务、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来平衡。也就是说,合同定义是起点,但并非绝对,条款不合理或未说明时,法院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投保人怎么看懂自己的重疾条款
针对普通投保人,炳瑞律师建议做三件事:一是翻出保单,找到 “重大疾病” 定义部分,看清所患疾病在合同中的准确名称和赔付条件(分期、治疗方式、指标阈值);二是对照 2020 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重度疾病目录,确认条款是否按规范拟定;三是若条款定义与自身实际病情理解差距大,保留病历并考虑援引说明义务和不利解释规则主张权利。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2015 修正)。
[2] 新闻报道:保额 50 万,身故只赔 1.38 万!“拒赔风波” 中谁在抬高理赔门槛?。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2015 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