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多重减轻情节下的死缓判决——简盛雍律师代理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纪实

2026/09/15 14:45:23 查看16次 来源: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引言:性质恶劣案件中如何争取死缓


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的,往往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风险。在简盛雍律师代理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中,通过论证被害人(站街女)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并结合被告人存在多处量刑减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背景: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指控

张某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故意杀人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因案件性质恶劣,公诉机关提出了较为严厉的量刑建议,张某某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大风险。

辩护难点:性质恶劣案件中的死缓争取

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面临特殊挑战:

第一,案件性质恶劣。 本案因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较高,法院在量刑时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

第二,致人死亡的结果已经发生。 一人死亡的后果意味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第三,死缓的适用条件严格。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需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被害人过错等多重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都可能导致死缓无法适用。

辩护策略:被害人过错+多处量刑减轻情节

简盛雍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从轻情节体系化论证”的辩护策略:

第一,论证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简律师从站街女自身存在过错导致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判断这一角度切入,论证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害人过错是酌定从轻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梳理被告人存在多处量刑减轻情节。 简律师全面梳理了张某某在案件中的多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情节、有无悔罪表现等。

第三,综合论证死缓的适用条件。 基于被害人过错和多重减轻情节,简律师向法庭系统论证了张某某符合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其虽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

案件结果:死刑缓期执行

法院采纳了简盛雍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了站街女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存在多处量刑减轻情节等因素,最终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执行。张某某的生命得以保全。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辩护成功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死缓争取提供了重要路径:

第一,被害人过错是故意杀人案中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案件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多处减轻情节的叠加效应。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单一情节的从宽效果可能有限,但多重情节的叠加能够形成有力的从轻辩护体系。

第三,死缓是死刑案件辩护的核心目标。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目标是从死刑立即执行降为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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