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明确知晓”被聊天记录瓦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明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简盛雍律师代理的曾某某帮信罪案中,通过调取当事人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证明其曾被蒙骗认为系“公司走账”,并在发觉异常后立即挂失并报案,成功瓦解了“明确知晓”的犯罪故意,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案情背景:涉案流水100余万的帮信罪指控
曾某某因出借银行卡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流水1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100余万元的涉案流水,已经远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定罪,曾某某将面临刑事处罚。
辩护难点:帮信罪“明知”的推定
帮信罪案件的辩护面临特殊挑战:
第一,“明知”的证明标准。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虽然“明知”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但如何界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仍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第二,客观证据的完整。 此类案件往往以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为主,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辩护空间有限。
第三,撤销“明知”推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客观特征,往往被推定具有“明知”,辩护律师需要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这一推定。
辩护策略:聊天记录+挂失报案证明
简盛雍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正面瓦解主观明知”的辩护策略:
第一,调取当事人与上家的聊天记录。 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收集并调取了曾某某与上家之间的全部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清晰显示:曾某某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认为相关转账系“公司走账”,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缺乏明确认知。
第二,证明发觉异常后立即挂失并报案。 简律师进一步收集了曾某某在发觉异常后立即挂失银行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据。这一行为充分证明曾某某并不具有“明确知晓”的犯罪故意——如果曾某某“明确知晓”自己在帮助犯罪,其不会主动挂失并报案。
第三,以此瓦解“明确知晓”的犯罪故意。 基于聊天记录和挂失报案证明,简律师向法庭充分论证:曾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
案件结果:缓刑
法院采纳了简盛雍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曾某某判处缓刑。当事人无需入监服刑,仅需接受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辩护成功为帮信罪案件的缓刑辩护提供了重要路径:
第一,聊天记录是证明主观状态的关键证据。 在帮信罪案件中,当事人与上家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够直接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第二,发觉异常后的主动行为是证明“不明知”的有力证据。 如果当事人在发觉异常后主动挂失、报案,能够有力证明其不具有“明确知晓”的犯罪故意。
第三,“明确知晓”是帮信罪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概括性的模糊认知,或者被蒙骗实施帮助行为,则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