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的多起案件中,通过精准审查主体资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一、典型案例:地产公司合作方获无罪判决
边某被某地产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然而,某地产公司并未与边某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支付固定工资,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边某亦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了边某与某地产公司之间的事实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交了系统性的辩护意见。赵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主体资格既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外观要件,也关注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实际承担职责。本案中,边某与某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虽在事实上经手了公司财物,但因不具备“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理论支撑:从刑法原理出发的深层论证
从刑法原理出发,“单位工作人员”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对单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性,包括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承包经营者与发包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承包者在经营上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与发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文件中反复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系统运用了这一理论框架,结合边某不受公司考勤管理、不参加公司员工会议、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等具体事实,有力论证了主体不适格的辩护观点。
三、辩护启示:主体审查是职务侵占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法院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边某无罪。本案提示: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不仅要关注行为和数额,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不具备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作为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强调,辩护律师在接受职务侵占案件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审查行为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这往往是从根本上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切入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