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和“社会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要件中辩护空间较大的两个要件。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通过精细化论证“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不满足,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案例参考: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林某(化名)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至2024年间因公司扩张需要,通过微信向商业伙伴、亲友借款300余万元,约定年化收益8%至12%,涉及约40人。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林某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维度展开辩护:
① 林某的宣传渠道仅限于微信熟人社交,未通过网络广告、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② 40名出借人中绝大部分为林某的亲友及长期商业伙伴,属于特定对象,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某的借款对象确系特定关系人,且未进行公开宣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公开性”要件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认为,“公开性”要件的审查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宣传渠道。是否通过网络广告、媒体推介、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如仅限于微信一对一沟通、电话联系等熟人社交方式,可以主张不具有“公开性”。
② 审查宣传对象。宣传信息是向特定对象定向传播还是向不特定对象扩散?
③ 审查宣传内容的性质。是产品推介还是私人借款?
④ 审查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影响力。是否达到了“向社会公开”的程度?
三、“社会性”要件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认为,“社会性”要件的审查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逐一核查各投资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属于亲友、商业伙伴、单位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
② 审查投资人的来源渠道,是否通过公开宣传吸引而来还是通过特定关系介绍;
③ 审查投资人群体的封闭性,是否仅限于特定范围且未向社会扩散;
④ 审查投资人的人数。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为150人以上,但人数并非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
四、实务提示
在涉及较大涉案金额的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资金流向穿透审查和人员关系梳理,论证当事人的集资对象未超出亲友和商业伙伴范围,宣传方式仅限于熟人之间的口口相传,不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为当事人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认为,在“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辩护中,可采用“逐人核查、逐笔核对、逐条分析”的精细化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构建出罪路径。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和现行规定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