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被重疾险拒赔,排除早期癌症的条款有效吗

2026/09/17 15:34:24 查看8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甲状腺癌被重疾险拒赔,先分三种情形看 —— 合同 “恶性肿瘤” 定义涵盖所患甲癌的,判例支持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条款或批注把早期甲状腺癌列为除外或降为轻症的,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须依《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未作提示说明的不生效,且有争议时按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投保时未告知结节、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协商把甲状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约定为除外并签字确认的,法院认可该变更约束双方。关键在查清合同版本、条款文本和投保过程。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炳瑞律师。

情形一:甲癌落在 “恶性肿瘤” 定义内,判全额给付

在(冀 XX 民终 XX 号)案中,被保险人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法院认定其属于保险条款所述 “重大疾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 “条款排除早期癌症是否有效” 的直接启示是:甲状腺恶性肿瘤本身在多数重疾合同的 “恶性肿瘤” 定义范围内,保险公司若笼统以 “早期甲癌不属重疾” 拒赔,先比对合同疾病定义与病理诊断,定义涵盖的,拒赔缺乏合同依据。

情形二:排除早期甲癌的条款要过提示说明关

把早期甲状腺癌排除出重疾责任、或降格为轻症按比例给付的条款,实质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按《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这类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按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早期”“微小浸润” 等表述涵盖哪些病理类型有争议时,解释利益归被保险人。

情形三:协商除外并签字的,约束双方

在(内 XX 民初 XX 号)案中,投保人投保前超声发现甲状腺多发结节但未告知,理赔核查时保险公司与其协商,将 “甲状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肿瘤” 所引起的重大疾病约定为除外责任,投保人书面承诺同意变更。法院认为询问内容清晰明确,投保人本应告知结节,保险公司据此协商变更并未显失公平,除外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炳瑞律师提醒,这提醒投保人:理赔阶段签署的除外批注同样有法律效力,签字前要评估清楚。
行动顺序:一,取病理报告与合同疾病定义逐字比对,确认所患甲癌是否落在 “恶性肿瘤” 定义内,涵盖的直接主张给付;二,合同或批注排除早期甲癌的,核查投保时有无加黑提示与明确说明,没有的主张条款不生效,并对 “早期” 范围的争议援引不利解释规则;三,查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有没有签过除外批注或合同变更文件,签过且无胁迫欺诈情形的,重点转向协商补偿而非硬性推翻;四,不同年份的重疾合同对早期甲癌归类可能不同,务必以自己合同条款和批注为准,不要套用别人的结论。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2015 年修正)。
[2] (冀 XX 民终 XX 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利息。
[3] (内 XX 民初 XX 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 “甲状腺恶性肿瘤及其转移肿瘤” 所引起的重大疾病作为保险合同变更内容,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2015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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