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15:24:29 查看1489次 来源:刘璨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杨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地址:四川省郫县德源镇东林村15组14号,身份证号:51132519861120512X.
被告:宿某,男,1985年6月1日出生,地址:四川省郫县德源镇东林村15组14号,身份证号:510124198506012635.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告杨某和被告宿某离婚。
婚生子宿XX(2011年XX月XX日出生)、婚生女宿XX(2008年XX月XX日出生),抚养权归被告宿某,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被告。
位于四川郫都区清江别韵3栋X单元X楼的房子归原告杨某所有,离婚后按揭款由杨某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宿晓彤(2008年XX月XX日出生),一子宿XX(2011年XX月XX日出生),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不照顾家庭,双方在2013年7月31日在郫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告为了女子考虑,在2014年7月8日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被告宿某依然我行我素,经常不顾家庭,不拿收入回家,也不照顾子女,2017年双方在清江别韵按揭一套房子,房子的按揭款一直由原告杨某在支付,被告一直不承担家庭开支,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性格也严重不合,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此致
郫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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