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在2025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通过论证当事人仅为普通会员、未实施组织行为,成功为其争取到了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5年6月,钱某(化名)被网友以“高薪工作”为由诱骗加入某传销组织。钱某加入后仅缴纳了入门费用,按照组织要求发展了几名亲友作为下线,但从未参与组织的管理决策、培训授课或资金分配。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钱某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要点:普通会员与组织者的法律界限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明确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刑法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非一般参加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钱某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但其行为仅限于缴纳费用和发展少量下线,既未参与组织架构的搭建,也未承担任何管理职能,本质上仍属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而非组织者。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钱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辩护策略的核心在于将当事人从“参与者”的法律定位中剥离出来,明确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与实务意义
2025年7月15日,公诉机关经全面审查赵飞全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实务意义在于,它厘清了传销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与“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律界限。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倾向于根据当事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和下线人数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种做法忽视了对当事人实质行为的审查。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本案表明,即使当事人客观上参与了传销活动,只要其未实施组织、领导行为,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