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质证与降档辩护

2026/09/19 15:43:17 查看63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猥亵儿童罪四类法定加重情节之一,一旦认定将直接导致刑期从五年以下跳档至五年以上,缓刑空间大幅压缩。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加重条款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既有形式化认定的裁判思路,也有主张实质性分析的辩护空间。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其核心策略是坚持“在公共场所当众”与“情节恶劣”的双重实质审查。

赵飞全律师指出,从立法表述来看,“在公共场所当众”与“情节恶劣”属于构成加重情节应当同时必备的要件,二者必须兼顾,缺一不可。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应当重点把握场所是否具备“相对公开性”,同时实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公然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光线昏暗、人员稀少的时段快速实施猥亵行为后即逃离现场,主观上刻意规避他人视线、畏惧行为被发现,客观上也未被在场人员察觉,其主观恶性与公然当众实施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培训机构教师被控当众猥亵案件中,公诉机关以“培训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为由主张适用加重档量刑。赵律师通过调取现场布局图和监控录像,证明涉案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的教室内,案发时段教室内仅有教师和被害人两人,不存在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可能发现的客观条件。他同时强调,即使形式上符合“公共场所当众”的外观,还需审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包括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行为持续时间与次数、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实际危害后果等要素。对于作案手段轻微、持续时间较短、临时起意且快速完成的行为,即使形式上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也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众猥亵的加重情节不成立,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量刑档内对L某作出了判决。赵飞全律师总结,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案件的辩护要点在于:第一,审查场所的“相对公开性”,准确辨别场所空间的公共性与封闭性;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公然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第三,审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实质标准。对于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猥亵行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加重处罚情形。

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质证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其辩护经验充分体现了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的专业水准。他特别提醒,教师、亲属、托管从业者等特殊职责人员极易触碰加重红线,涉案后应优先委托专业律师论证是否属于加重情形,剥离升格量刑条件,大幅降低刑期。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对场所性质、主观故意、情节恶劣程度的综合判断能力,这正是赵飞全律师在猥亵儿童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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