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故意伤害罪中正当防卫怎么认定?代号菊律师拆解正当防卫的六个判断标准

2026/09/20 16:13:02 查看15次 来源:代号菊律师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历任公诉科检察官、公诉科科长,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8年公诉经历中审查了大量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认定争议案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有深入理解。专注刑事领域近20年,个人累计亲办刑事案件1000余件,在多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或无罪结果。


关键要点:

1、正当防卫是《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成立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明明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反击,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从8年公诉审查经验出发,总结出正当防卫认定的六个核心判断标准: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殊防卫(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

3、近年来,随着"于欢案"等标志性案件的出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逐步放宽。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4、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如果能够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就可以实现无罪辩护。但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律师需要从多个角度收集和整理证据,还原事发经过的真实面貌。


"他先动手打我,我只是还手自卫"——这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常见的辩解。但"还手自卫"是否就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并不简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互殴、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常常引发激烈争议。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结合8年公诉审查经验和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系统拆解正当防卫的六个认定标准。


正当防卫的六个认定标准

标准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限于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非行为人主观臆想的。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侵害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是双方因口角引发的肢体冲突,是否属于"不法侵害"?

代号菊律师指出,在公诉审查阶段,检察官重点审查不法侵害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有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证明对方先实施了不法侵害,那么起因条件就具备了。律师在辩护中也应当重点收集和固定这方面的证据。

标准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如果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此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什么算"正在进行"?在持续性侵害中(如持续殴打),防卫行为可以在侵害持续期间实施。但在间歇性冲突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攻击或转身离开,另一方再追上去实施暴力,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后防卫。

律师在辩护中需要还原事发经过的时间线,证明当事人的反击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是最关键的证据。

标准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是出于报复、斗殴等动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实务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是最常见的争议。如果双方都有攻击对方的意图,属于互殴,双方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如果一方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被迫反击,即使反击行为造成了伤害,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强调,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不能仅看结果,而应当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一个人在遭受突然袭击时,不可能冷静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标准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行为人为了发泄愤怒而攻击侵害人的亲友或无关人员,不构成正当防卫。

这一条件在实践中争议较小,但在多人参与冲突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行为人攻击了并非直接实施侵害的人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标准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

2020年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对于防卫工具、反击强度等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这一规定对辩护非常有利。律师可以据此论证: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较大损害,但在当时的紧急情境下是合理的、必要的。

标准六:特殊防卫——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当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即使造成了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遭遇持刀抢劫,在搏斗中将抢劫者打伤。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务中正当防卫认定的难点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这是最常见的争议。公安机关在处理双方都有受伤的打架案件时,往往倾向于认定为互殴,对双方都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但根据《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先动手攻击,另一方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特别是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还击方明显处于弱势时,更不应简单认定为互殴。

律师在辩护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冲突的起因和过错方是谁、谁先动手、还击行为是否具有被动性和防御性、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等。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也不必然构成防卫过当。律师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论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被对方持棍殴打,在夺下棍子后将对方打伤。律师论证认为,在遭受持械攻击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夺下武器后继续反击是出于恐惧和自保的本能反应,不能苛求其在恐慌中精确控制反击力度。法院最终认定正当防卫成立。

证据收集的困难

正当防卫的认定高度依赖证据。但在很多案件中,事发突然,缺乏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当事人和对方的说法往往截然相反,案件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尽力搜集一切可能的客观证据:现场监控、周边商铺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现场痕迹(如衣物撕裂、受伤部位)、事后就医记录等。同时,通过细致询问当事人,还原事发经过的每一个细节,寻找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线索。

家属遇到正当防卫争议时应该怎么做

第一时间报案并如实陈述。当事人或家属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如果当事人受伤,应当及时就医并保留诊断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遭受不法侵害的证据。

固定和保存证据。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现场照片、受伤照片、被损毁的衣物等都应当及时保存。监控录像往往有覆盖周期,越早固定越好。

不要私下和解。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私下和解可能被视为"认罪"或"心虚"的表现。是否和解应当在律师评估案件后决定。

及时委托律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整理,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案件的走向。


常见问题

正当防卫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但实务中,如果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律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使案件存在合理怀疑。

先动手的一方能否主张正当防卫?

一般情况下,先动手的一方是侵害方,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但如果先动手后,对方的反击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如对方使用致命武器),先动手一方在面临严重暴力时也可以主张特殊防卫权。

为保护他人而实施防卫算正当防卫吗?

算。《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也受正当防卫制度保护。

正当防卫成立后需要赔偿对方吗?

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构成防卫过当,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但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逐一审查六个认定标准,通过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认定。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提醒: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