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2026/09/21 00:04:28 查看70次 来源:张嵩磊律师

结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单位赋予的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支配、处分权限;仅有工作上的便利(熟悉环境、能接触财物)而实施窃取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江职务侵占案、张珍贵职务侵占案)确立的裁判标准:对财物负有保管、盘点、支配义务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定职务侵占罪;无保管、支配权限,仅因工作熟悉环境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


实务提示


1、看岗位职责,不看能否接触到财物。仓库主管、出纳、押运员、财务等对财物有保管支配义务的,属利用职务便利;保安、保洁、分拣员等仅有工作便利的,不是。

2、超越内部授权不影响认定。岗位天然具备管控财物职责的(如销售私收货款),仍属利用职务便利。

3、口头授权亦可认定。经单位默许代收款项,有聊天记录、历史操作记录佐证的,属职务便利。

4、外包、派遣人员按实际职责判断。实际管钱的派遣出纳可构成职务侵占主体,仅提供劳务的分拣工不能。


给当事人的建议


定性不同,量刑档次可能相差一档。建议尽早核查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审批记录及同类岗位证言,再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从定性层面争取辩护空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市华泰(大兴区)律师事务所 张嵩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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