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以虚开进项发票抵扣税款方式少缴税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以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式不缴少缴税的,属于逃税罪(最高 7 年,且有补缴出罪前置程序)。定性之争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
两罪主要区别:
1、行为方式:虚开为虚开进项发票抵扣税款;逃税为隐瞒收入、虚假申报;
2、入罪标准:虚开为虚开税款 10 万元以上;逃税为逃税 10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
3、法定刑:虚开三档、最高无期;逃税两档、最高 7 年;
4、前置程序:虚开无前置程序;逃税有税务追缴前置。
逃税罪的出罪路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首罚不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虚开罪无此前置程序。
两种行为并存的处理:
分别计算税额、分别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虚开系手段、逃税系目的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实务提示:
少缴税不等于虚开,应先厘清少缴方式:隐瞒收入指向逃税,虚抵进项指向虚开。定性方向决定追诉路径、量刑档次及能否适用补缴出罪。符合逃税特征的,应在税务阶段尽快补缴税款、滞纳金并配合行政处罚,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