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指控,是近年来刑事辩护中受到关注的问题。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可能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应当区分“维权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的界限。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过还原纠纷背景、论证行为性质,为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拆迁维权型案件的辩护核心
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在于论证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基于拆迁补偿诉求。赵飞全律师认为,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① 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拆迁程序本身存在违法之处,被拆迁人的维权行为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
② 审查冲突的引发方——如果拆迁方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引发冲突,被拆迁人的反击行为可能具有防卫性质;
③ 审查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即便维权方式存在不当,也可以关注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的可能性。
二、案例参考:企业经营纠纷背景下的无罪判决
2025年6月,王某(化名)在某市工业园区因环保问题与相邻企业产生纠纷。对方企业多名人员先行动手推搡王某及其员工,王某在自卫过程中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已脱敏,请勿对号入座。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矛盾系由对方企业人员先行挑衅、先行动手引发。辩护中,赵飞全律师提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除外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王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王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社会矛盾已通过民事途径化解。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矛盾系由被害人一方故意引发,王某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判决王某无罪。
三、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可以将案件置于拆迁纠纷的整体背景中考量。律师可以深入了解拆迁背景、补偿标准和协商过程,向办案机关完整呈现纠纷的全貌,使办案人员认识到当事人的行为本质上是维权诉求的过激表达,而非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肆意挑衅。
具体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被拆迁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
② 审查冲突的引发方,被拆迁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③ 审查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否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④ 审查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事出有因等从宽情节;
⑤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
⑥ 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⑦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