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运输环节人员“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与不起诉适用

2026/09/30 17:00:09 查看18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法律依据与入罪门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赵飞全律师提示,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或处置的是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仍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人因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确实不知道所涉物质的性质和危害,则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二、运输环节人员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赵飞全律师分析,污染环境犯罪链条通常涉及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运输环节的从业者往往并非污染行为的发起者或决策者,其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审查:

第一,从业背景与专业能力。 行为人是否从事过危险废物运输业务,是否具备辨识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普通货运司机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多年、此前从未接触过危险废物运输业务的,其辨识危险废物的能力通常有限。

第二,委托方的告知情况与外观特征。 委托方以何种名义委托运输(如“工业原料”“普通货物”),货物外观上是否具有明显可辨识的危险特征,运输单据上是否标注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方未告知货物真实性质、外观无法辨识的,可以作为否定主观明知的参考因素。

第三,运费是否明显异常。 运费是否显著高于同类运输市场价,是否足以使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对货物性质产生合理怀疑。运费略高于市场价但未达到明显异常程度的,通常不足以单独推定主观明知。

第四,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行为人是否核验了货物性质、是否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赵飞全律师提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等同于具有犯罪故意。根据司法实践,若行为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客观上运输了危险废物,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可能涉及行政责任,但污染环境罪无过失犯,不能仅以未尽注意义务为由认定犯罪。

第五,行为人对污染行为的参与程度。 行为人是否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废物的产生、处置或排放;运输路线、目的地是否由委托方指定;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赵飞全律师分析,在缺乏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单纯的运输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

三、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存在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而提供帮助。

如果运输人员确实不知情,其与污染行为的实施者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如果运输人员起初不知情,但后续知晓对方的污染环境行为仍继续提供运输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四、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之一。

赵飞全律师分析,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运输环节人员被不起诉的常见情形包括: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废物;行为人的运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仅执行运输指令,未参与废物的处置和排放;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