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某法院审理的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利用虚拟货币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隐罪,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一、虚拟货币掩隐案件的特殊性
赵飞全律师指出,USDT等稳定币具有匿名性强、跨境流通便利的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资金转移。但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核心问题:
① 行为人是否“明知”交易对手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不能仅因交易价格异常就推定明知;
② 行为人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动协助转移,还是被动接受支付。
二、案例参考
在赵飞全律师曾代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掩隐案件中,当事人系某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者,被指控协助转移赃款50万元。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交易记录发现,当事人的交易价格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且其交易对手并非固定的上游犯罪人员。赵飞全律师提出,当事人作为OTC交易者,对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审查义务有限,不应将行业普遍存在的交易风险等同于刑事明知。
在另一起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参考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明知何某持有的现金系犯罪所得,向何某贩卖USDT并收取现金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飞全律师对比分析后指出,两案的关键差异在于行为人对交易对手资金性质的认知程度——前者是正常的OTC交易行为,后者则是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后的主动协助转移。
三、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认为,虚拟货币掩隐案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审查:
① 审查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排除“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推定明知因素;
② 审查交易对手是否固定、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③ 审查行为人在交易链条中的角色定位,区分主动协助与被动接受。
赵飞全律师提醒,司法机关在认定虚拟货币掩隐案件时,如果仅凭行为人应认识到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即推定其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可能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要注意打击范围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