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作业致人损害,交强险能否“买单”?

2026/09/21 21:33:07 查看7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佩宇 刘娥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兼具通行与作业的双重属性,登记属性虽为机动车,但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程特种车辆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4月,金某雇佣驾驶员李某,由李某驾驶登记在金某名下的起重机,在某水泥厂进行钢管吊装作业。作业过程中,因李某操作失误,致使王某手臂受伤的事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前,该特种车辆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损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且具有操作特种车辆的相关资质,案涉车辆已投保相应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甲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地点为水泥厂封闭厂区、施工区域内,车辆是处于吊装作业、施工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并非处于通行状态下,系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并非车辆在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乙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工程机械其作业状态为常态,而通行状态为非常态,甲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的类型、性质及用途是明知的,其仅以通行状态作为交强险赔偿范围有违交强险的设立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于车辆作业过程中,损害系车辆作业行为本身所致,并非车辆在通行状态下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以通行为必要前提的规定。故法院认定,本案事故损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的损失按照责任分担后,由乙保险公司依据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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