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责任排除:组织卖淫罪辩护中的特殊场景
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投资人、股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单纯的出资行为与实际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仅提供资金而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股东,是否应被追究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赵飞全律师在股东责任排除辩护方面积累了一些实务经验,并参与办理了部分足浴店、会所等经营场所投资人的案件。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二、案例参考:足浴店股东未参与经营获存疑不起诉
2024年,北京市某区发生一起足浴店组织卖淫案件,当事人刘某系该足浴店股东,但长期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侦查机关在查处该足浴店时,发现刘某作为登记股东,将其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例已脱敏,请勿对号入座。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证据审查工作,发现刘某虽为登记股东,但从未参与足浴店的日常运营管理,对足浴店内发生的卖淫活动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赵飞全律师以刘某未参与经营管理、不知情、未获利等客观事实为切入点,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某作为足浴店股东,仅出资而不参与经营,其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主观上明知足浴店内存在卖淫活动,也无法证明其客观上参与了任何组织、管理行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认为,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股东责任的认定需要区分“出资”与“经营管理”,仅有出资行为而无实际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可以依法提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具体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经营场所的日常运营管理;
②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决策;
③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经营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
④ 审查行为人是否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
⑤ 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⑥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⑦ 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疑罪从无和刑法谦抑原则;
⑧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