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离婚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处理的效力认定

2026/09/22 23:05:52 查看2次 来源:孙青律师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顾某诉王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案

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是一类高频且争议集中的案件类型。「通谋虚假离婚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处理的效力认定」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权益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围绕“夫妻为规避限购政策或债务而办理「假离婚」,离婚登记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定、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并提炼具有可操作性的核心要点,供读者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参考。

一、问题:夫妻为规避限购政策或债务而办理「假离婚」,离婚登记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将争议还原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通常要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依次展开:事实层面要厘清相关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节点、各方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法律层面则要准确界定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是:在特定的事实情境下,法律应当如何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作出取舍。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纠纷之所以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在事前缺乏明确的约定或者证据意识,事发之后又难以就关键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也提示我们,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不仅有助于事后维权,更有助于事前防范。

从检索与咨询的角度看,围绕“婚内财产分割”等关键词产生的疑问,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行为性质如何定性、法律后果如何承担、权利如何救济三个层次。下文将结合案例逐一展开分析。

二、案例:顾某诉王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案

1.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案涉当事人为顾某诉王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案。从纠纷类型上看,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普遍性,因而被选入年度案例,作为同类案件裁判的参考。

围绕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核心争议可以概括为:夫妻为规避限购政策或债务而办理「假离婚」,离婚登记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看似集中于某一个具体判断,实则牵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需要查明相关行为的真实情况、时间顺序与各方的主观状态;在法律层面,则需要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否被满足,以及是否存在例外或者抗辩事由。二者的判断结论共同决定了案件最终的裁判走向。

2. 裁判要旨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通谋虚假离婚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处理的效力认定。

这一裁判要旨的价值在于,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并非机械地套用法条,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法律规范的目的、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以及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最终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对于此后发生的同类纠纷,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律师提供咨询,还是法院作出裁判,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解读: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1. 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范: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第1063条第三项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另一方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本案的裁判逻辑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不同效力规则。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身份关系具有公示性与确定性,一经登记即产生法律效果,不因双方内心保留「假离婚」的真意而无效,这也是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则需另行审查: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主张其无效。不过,此类主张的举证门槛极高,通常需要书面约定、聊天记录等能够清晰反映通谋事实的证据。实践中,一方在目的达成或无法达成后反悔,主张「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以避免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规避自身行为的后果。

3. 实务中的认定要点

第一,婚内分割是例外而非常态。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只有在《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类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法院对此掌握较严。

第二,「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认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均属之。认定时要看行为的性质、数额、频次以及是否造成共同财产实质性减损,偶发的、数额较小的处分一般不构成。

第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认定。此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配偶,也包括父母、子女等;「重大疾病」需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费用的规模以及对患者生命健康的紧迫程度综合判断,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是构成要件之一。

第四,婚内分割的法律效果。分割仅解决共同财产的内部归属与份额,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分割后各自所得部分在后续离婚时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4. 证据与举证指引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围绕此类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保存以下材料:

● 财产线索证据: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与规模。

● 转移财产证据:异常大额转出记录、短期内频繁转账、向案外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凭证。

● 医疗证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缴费通知,用以证明重大疾病的紧迫性与费用规模。

● 拒付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另一方明确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证据的收集应当注重合法性与及时性。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许多关键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具有时效性,应当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避免因时间推移而难以取得。

5.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 误以为只要感情不和就可以婚内分割财产。法律仅限第1066条两类情形,门槛较高。

● 误以为婚内分割等同于离婚。分割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也不能替代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理。

● 误把一方对个人的赠与当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而不加区分,需先界定财产性质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后未及时保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 权利救济路径

1. 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防止共同财产被进一步转移、隐匿。

2. 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请求对特定共同财产确认份额并分割。

3. 对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可同时主张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在选择救济路径时,应当综合考虑争议金额、证据充分程度、时间成本与对方履行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协商与调解的成本最低,也更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残存的亲情与合作关系;诉讼则具有强制执行力,适合争议较大、对方缺乏诚意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两条路径并行推进。

四、核心要点

综合上述分析,就本案所涉问题,可以提炼出以下核心要点:

1. 【裁判规则】通谋虚假离婚中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处理的效力认定。

2. 【认定要点】婚内分割是例外而非常态。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只有在《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类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法院对此掌握较严。

3. 【认定要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认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均属之。

4. 【认定要点】「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认定。此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配偶,也包括父母、子女等;「重大疾病」需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费用的规模以及对患者生命健康的紧迫程度综合判断,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是构成要件之一。

5. 【举证关键】财产线索证据: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与规模。

6. 【风险提示】误以为只要感情不和就可以婚内分割财产。法律仅限第1066条两类情形,门槛较高。

7. 【救济路径】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防止共同财产被进一步转移、隐匿。

关于作者: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继承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

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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