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的,是否需要通

2026/09/22 23:06:05 查看2次 来源:孙青律师

关键词: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离婚纠纷;李某某诉刘某离婚案

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是一类高频且争议集中的案件类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的,是否需要通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权益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围绕“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核心问题,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定、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并提炼具有可操作性的核心要点,供读者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参考。

一、问题: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将争议还原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通常要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依次展开:事实层面要厘清相关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节点、各方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法律层面则要准确界定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是:在特定的事实情境下,法律应当如何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作出取舍。离婚纠纷纠纷之所以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在事前缺乏明确的约定或者证据意识,事发之后又难以就关键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也提示我们,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不仅有助于事后维权,更有助于事前防范。

从检索与咨询的角度看,围绕“离婚纠纷”等关键词产生的疑问,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行为性质如何定性、法律后果如何承担、权利如何救济三个层次。下文将结合案例逐一展开分析。

二、案例:李某某诉刘某离婚案

1.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涉当事人为李某某诉刘某离婚案。从纠纷类型上看,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普遍性,因而被选入年度案例,作为同类案件裁判的参考。

围绕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核心争议可以概括为: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争议看似集中于某一个具体判断,实则牵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需要查明相关行为的真实情况、时间顺序与各方的主观状态;在法律层面,则需要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否被满足,以及是否存在例外或者抗辩事由。二者的判断结论共同决定了案件最终的裁判走向。

2. 裁判要旨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的,是否需要通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这一裁判要旨的价值在于,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中并非机械地套用法条,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法律规范的目的、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以及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最终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对于此后发生的同类纠纷,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律师提供咨询,还是法院作出裁判,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解读: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

1. 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范:

●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 本案的裁判逻辑

本案明确了婚内救济的两条路径。《民法典》第1066条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定通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一方患病需要照料和费用支出的,另一方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患者一方可以直接主张给付扶养费。两条路径可以并行选择,患者不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来获得救治费用。认定时需注意,「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配偶,也包括父母、子女等;「重大疾病」需结合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规模以及对生命健康的紧迫程度综合判断;「不同意支付」则可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3. 实务中的认定要点

第一,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调解为前置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判决离婚。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不同意、又不存在法定情形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协议离婚受「冷静期」约束。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再共同申领离婚证。离婚协议应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三,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原则。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行为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离婚救济制度并行。除财产分割外,还有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赔偿)三项制度,适用条件各不相同,需分别主张。

4. 证据与举证指引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围绕此类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保存以下材料:

● 感情破裂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证明、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

● 财产证据:不动产权证、银行流水、股权与基金持仓、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账户。

● 债务证据:借条、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款项用途凭证,用以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 子女抚养证据:子女日常生活照料记录、学费与医疗支出凭证、双方收入证明与居住条件。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证据的收集应当注重合法性与及时性。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许多关键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具有时效性,应当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避免因时间推移而难以取得。

5.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 误以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分居满二年只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仍需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登记。

● 误以为第一次起诉一定判离。无法定情形且对方坚决不同意时,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属常见结果。

● 误把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尤其是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

● 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导致离婚后因财产、债务或子女抚养再次产生诉讼。

6. 权利救济路径

1. 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注意冷静期的两次到场要求。

2. 诉讼离婚: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并主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3. 权益救济:符合法定情形的可同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或离婚损害赔偿。

在选择救济路径时,应当综合考虑争议金额、证据充分程度、时间成本与对方履行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协商与调解的成本最低,也更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残存的亲情与合作关系;诉讼则具有强制执行力,适合争议较大、对方缺乏诚意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两条路径并行推进。

四、核心要点

综合上述分析,就本案所涉问题,可以提炼出以下核心要点:

1. 【裁判规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的,是否需要通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2. 【认定要点】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调解为前置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判决离婚。

3. 【认定要点】协议离婚受「冷静期」约束。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再共同申领离婚证。

4. 【认定要点】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原则。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举证关键】感情破裂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证明、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

6. 【风险提示】误以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分居满二年只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仍需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登记。

7. 【救济路径】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注意冷静期的两次到场要求。

关于作者: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继承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

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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