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程序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依托程序规则实现无罪

2026/09/23 13:26:42 查看16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实践中,多数辩护工作聚焦实体层面,极易忽略追诉时效、案件管辖、电子取证程序违法等程序类无罪辩点。程序抗辩无需评判当事人网络运营行为轻重,只要辩点成立,可直接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是投入成本低、辩护效果极强的突破口。作为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兼顾实体与程序双重抗辩,多路径实现程序无罪

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控方通常以聊天记录、后台数据、群组成员信息等电子证据作为定案基础,而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应当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拍照,制作笔录记载提取过程。程序违法是电子证据排除的重要理由。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周某案中,周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公司运营的一款社交软件被他人用于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周某辩称其对软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且公司设有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核心定罪电子证据的提取存在重大瑕疵:电子数据提取无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无哈希完整性校验、原始服务器未封存;后台数据提取笔录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字。赵飞全律师指出,上述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核心证据排除后证据链断裂,应争取存疑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核心定罪证据依法应当排除。第一,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提取后台数据时仅有单名侦查人员在场,未对服务器进行封存,未进行哈希值校验,提取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二,核心证据排除后,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周某公司设有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周某对软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第三,本案还存在管辖争议等其他程序问题,进一步削弱了指控的合法性基础。”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认定关键电子数据因取证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排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宣告周某无罪

赵飞全律师逐项全面核查全案取证流程,提交专项非法证据排除法律意见书,申请法庭剔除全部瑕疵定罪、量刑证据。赵飞全律师强调,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从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规范、证据保管链条是否完整等维度全面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作为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程序辩护领域展现了专业刑事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和扎实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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