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吴春年律师,青岛市律协刑委会委员,长期办理黄岛、西海岸新区刑事案件,熟悉开发区检察院、黄岛法院办案尺度。本案系刑民交叉类敲诈勒索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索要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目的、威胁手段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的犯罪程度。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早年存在工程欠款纠纷,李某长期拖欠张某工程款数十万元,多次协商、发函催收均无果。张某在多次正常讨债无效后,邀约两名朋友,找到李某,以曝光李某工程上违规材料问题、向甲方及监管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李某一次性结清工程款,额外支付逾期损失 8 万元。李某担心工程被追责、项目停工,被迫支付该 8 万元,随后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黄岛公安报案,张某被刑事拘留,指控罪名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 8 万元,公诉机关初步量刑建议二年左右有期徒刑。
二、办案难点
本案最大争议点:是合法维权索债,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
1、报案人李某主张:张某以曝光材料问题要挟,超出正常维权范围,属于敲诈勒索;
2、侦查阶段证据显示,张某确实存在 “不付钱就举报曝光” 的言语,符合敲诈勒索 “要挟” 的外观;
3、涉案 8 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属于额外索要、没有合法依据,属于非法占有财物。
家属委托吴春年律师后,第一时间介入,赴黄岛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梳理全部工程合同、对账记录、聊天记录、催告函等证据,全面阅卷。
三、吴春年律师辩护思路
1、厘清基础债权,否定 “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存在真实、客观的工程欠款,当事人自始至终诉求核心是追索拖欠工程款,主张的 8 万元本质是逾期违约损失,并非凭空勒索。当事人索要款项具有基础民事债权依据,并非无中生有、凭空索取财物。
2、区分民事维权举报与刑事敲诈的边界 当事人反映的工程材料违规问题,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捏造虚假事实。公民有权向主管部门如实举报违法行为。以行使合法举报权利作为施压手段,与捏造事实、恶意曝光隐私进行敲诈勒索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将 “以举报施压要钱” 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犯罪。
3、行为程度、主观恶性辩护 当事人没有实施暴力、恐吓、滋扰等手段,没有威胁人身安全;本案属于民间债务纠纷引发,事前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就双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
4、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组织双方就民事债务调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四、案件结果
经吴春年律师向黄岛区检察院提交完整法律意见、提交全套债权证据,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引发,敲诈勒索犯罪主观要件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无罪结案。
五、办案小结
吴春年律师提示:敲诈勒索罪重点审查两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有基础债务的维权,一定要把握边界,即便对方欠钱,也不能以曝光隐私、捏造虚假信息等方式强行索要超额款项;维权优先选择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避免民事维权演变为刑事犯罪。
律师简介
吴春年,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青岛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青岛黄岛、西海岸新区刑事辩护多年,拥有丰富经济犯罪、非法集资、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网络犯罪办案经验。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判标准,擅长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帮信、组织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等各类刑事案件,专注侦查阶段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缓刑辩护,凭借严谨细致的证据梳理、务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数百起案件取得当事人满意结果。 律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 88 号光大国际 A 座 8 层,联系方式:153--1551--9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