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越权担保 · 审查义务 · 善意相对人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构成善意。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把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是否查阅过公司决议、担保文件的形式是否完整上。原判如果仅以担保合同盖章为由认定担保有效,而未审查决议,存在法律适用层面的论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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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构成善意。
· 原判仅凭公章认定担保效力而不审查决议的,存在论证空间。
· 主张或反驳都应以交易过程中的过程性材料为基础。
一、效力判断的基本路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法律与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先有决议再有担保。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的效力判断落在相对人一方。相对人善意即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决议、决议是否由有权机构作出、决议内容与担保事项是否一致、签署人是否为决议所列人员。审查的形式要件通常以相对人能够取得的文件为限。
相对人未要求提供决议,或者明知没有决议仍然接受担保的,通常难以认定为善意。这一点是论证的核心,需要结合交易背景与文件往来说明。
三、原判常见的说理缺口
缺口之一是仅以加盖公章认定担保有效,未对决议的存在与否作出认定。缺口之二是虽然提到决议,但未说明相对人是否实际查阅,以及查阅的对象与结果。
这两类缺口都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相互脱节的情形。申请书应当引用原判说理原文,指出缺口所在,再说明该缺口对担保效力结论的影响。
四、举证与论证的配合
若本方是公司一方,主张担保不发生效力的,应当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往来文件,说明相对人未提出过决议要求。若本方是相对人一方,则需要提供已经审查决议的证据。
证据形式包括邮件往来、微信沟通记录、决议复印件及其来源说明。仅有事后陈述而无过程性材料的,证明力有限。
五、判断善意时可以参考的几个因素
因素之一是交易主体的性质。相对人是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机构的,对其审查义务的期待通常更高。
因素之二是担保的规模与公司资本的关系。担保金额与公司资产明显不匹配的,相对人更容易被要求说明是否作过必要的核对。
因素之三是文件的完整程度。决议、担保合同、授权文件的签署主体与时间是否相互印证,也是判断审查是否落实的一个侧面。
另外还要注意担保类型对审查要求的影响。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为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相对人的注意程度在实践中可能被区别对待。主张或者反驳时,应当先说明担保的对象与交易背景,再讨论审查义务是否已经被履行。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自己遗忘、怠于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仅有新材料也不够,还必须论证其「足以推翻原判决」,即能够直接否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律不被认可,关键在于说明客观障碍,并说明该证据对裁判结论的实质影响。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分两级处理。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对应的中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法律允许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实务中应先核验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案号,再确定递交窗口,避免因管辖不符被直接退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属于善意。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但裁定同时指出原审将抵押担保人认定为连带保证人确属错误。争议焦点:抵押担保与连带保证的定性错误,如何影响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与再审走向。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