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中止执行 · 再审期间 · 执行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申请再审本身不当然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后,才可能由该裁定一并确定中止执行;部分案件即使裁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执行。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代理同时涉及执行的再审案件时,会把中止执行作为单独事项处理,必要时另行提交申请书并附财产状况说明。是否中止,最终由法院在审查具体情形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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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不当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节点通常在裁定再审之后。
· 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即使裁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 争取中止执行一般需具备损失难以弥补或者提供担保两种情形之一。
一、申请再审与中止执行是两件事
提交再审申请并不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原判决仍然可以继续执行,当事人不能以已经申请再审为由要求执行法院停止。
这一区分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当事人往往认为递交了再审申请,执行就应该暂停,结果在执行环节被采取查封、扣划措施之后才意识到问题。
二、中止执行通常出现在什么阶段
中止执行的节点一般是法院作出裁定再审之后,由再审裁定确定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是否中止的判断以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为前提。
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法律允许即使裁定再审也不中止执行。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执行利益受到优先考虑。
三、争取中止执行需要具备的条件
常见情形有两种: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前者需要说明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例如执行标的是特定物、执行后将无法回复原状。
提供担保是较为稳妥的方式。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担保、保证人担保等,法院会审查担保的充分性与可执行性。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
流程上应当单独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写明案号、执行情况、中止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附财产状况、担保材料或者损失难以弥补的说明。
申请书应当与再审申请书相互呼应。写明案件已经申请再审或者已被裁定再审,说明再审事由与原判决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使法院能够判断继续执行的妥当性。
五、已经进入执行时的应对顺序
第一步是核实执行进度。确认是否已经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以及执行标的的范围与现状。
第二步是判断能否提供担保。如果能够提供,应当尽快准备担保材料并递交中止执行申请,避免标的被处分之后无法回复。
第三步是同步跟进再审进度。执行与再审两条线需要同时推进,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其中一条上。两条线的时间节点都应当记录并定期核对。
第四步是把结果告知执行申请人以外的关联方。案件可能涉及担保人、共同债务人或者其他关联主体,中止执行的结果会影响他们的处境,及时沟通可以避免出现新的争议。若未能中止执行,也应当说明后续可能的财产处置路径与应对方式。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申请再审本身不当然停止执行。再审审查期间,原则上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后,才由再审裁定一并确定是否中止执行。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即使裁定再审也可以不中止执行。要争取中止执行,通常需要单独提出申请,说明继续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必要时提供担保,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6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有哪些特殊要点?
答: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不是当事人收到裁判之日,也不是其知道新情况之日。例外有两类:其一,以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二,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上海高院对材料形式与事由对应性要求较严,超期、材料不齐、事由不具体都可能被直接退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