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出售富余票,为什么会牵扯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很多企业经营者不理解,自己明明有真实进货,只是把没开完的发票额度卖给别人,怎么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扯上关系。简单来说,富余票就是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因为下游消费者不要发票,导致销项发票额度用不掉,形成了一部分“多出来”的进项抵扣额度。有人觉得这部分额度放着也是浪费,就以收取点位费的方式开给没有真实交易的其他公司。从实务角度看,这类行为的定性边界非常微妙,关键在于开票方和受票方各自有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作为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类似案件,问题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
开票方出售富余票,税款损失到底怎么算
很多家属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就是问:卖几张发票,国家到底损失了多少税款?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回答,要分阶段看。假设一家公司购进货物时取得了一笔进项发票,出售给消费者时没开票,形成富余票。后来这家公司把富余票开给了另一家公司,并收取了比例不高的点位费。从开票方自身看,由于销项税额没有超过进项税额,其申报的应纳税额没有增加,这一环节并不会直接造成增值税损失。真正产生问题的,是开票方没有给消费者开票这一行为,这部分未申报收入对应的税款,性质上属于逃税,而不是虚开造成的骗抵损失。换句话说,出售富余票的过程中,开票方同时存在两个雷区,但定性完全不同。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行为和损失阶段拆开,因为实务中控方经常把不同阶段的金额混在一起计算,这恰恰是需要重点梳理的辩护空间。
受票方拿到富余票,是否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是”。判断的核心在于受票方拿票的真实目的。如果受票方拿到发票后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导致国家税款被骗抵,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就具备了关键条件,损失金额应当以受票方实际抵扣的税额来计算,而不是以开票方的票面金额来计算。但如果受票方取得发票后并没有用于抵扣税款,只是为了在账面上列支成本,逃避的是其自身纳税义务范围内的税款,这在定性上更接近逃税行为,而不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全国法官培训教材中对此有明确观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的特定虚开,受票方不以该目的接受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也因不具有该目的,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但在这类案件里,定性之争先于量刑协商,第一步要解决的是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
同样是卖发票,为什么有的案件定性不同
实务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区分:对于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其进项发票是在真实合法交易中取得的,偶尔出售富余票的行为,通常不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个罪名打击的是那些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的行为,比如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专门倒卖发票。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者之间的关系,其实拉开来看,三者保护的法益和打击的行为方式都不一样。我们团队在准备辩护意见时,会在白板上把开票方的真实经营背景、发票的来源链条、受票方的实际用途一一列出来,因为任何一个环节的定性偏差,都可能直接改变罪名和量刑区间。从构成要件来看,如果受票方未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开票方也不具有帮助骗抵税款的目的,则相关行为可能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单独按逃税行为评价。这里面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向办案机关呈现清楚行为目的和损失因果关系的断开点。
当事人和家属当前能做什么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为出售富余票被调查,先不要急着按别人的说法去“认罪”或“退钱”。不同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退赃退赔在虚开案件里有一定作用,但前提是先准确判断行为落在哪个罪名区间。案件到了检察院,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尤其是对定性有争议的虚开案件,律师在这个阶段有机会提出更完整的法律意见。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人员如果配合调查、积极沟通税务问题,争取取保的空间往往比当事人想象的要大。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虚开发票方面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常见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的基本事实和羁押地点,及时委托律师会见。虚开案件定性与金额计算复杂,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在侦查阶段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出售富余票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关键是开票方和受票方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如果受票方没有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开票方不具有帮助骗抵的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涉及逃税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款损失怎么计算?
以受票方实际用于抵扣的税额作为损失依据,而不是开票方的票面金额。开票方自身未开票导致的少缴税款部分,应单独按逃税行为评价,不应混入虚开数额。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全国法官培训教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观点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