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刑事律师推荐丨陈巧巧律师对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律实务解析:入罪认定、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办理涉黄类刑事案件中非常高发的罪名。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开店老板才会触犯本罪,实际上线上线下牵线搭桥、提供场地,无论是否实际获利,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真实附条件不起诉司法文书,梳理本罪犯罪认定、量刑规则、从宽辩护方向以及实务风险。
一、真实参考案例:未成年人容留、介绍卖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未附不诉某某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黄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承租民宿房间,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软件招揽嫖客,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累计卖淫9次,非法获利约6000元。案发后,嫌疑人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经过社会调查,确认嫌疑人具备家庭监护条件,再犯可能性较低,综合其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未成年等情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7个月。考验期内要遵守法律、接受矫治教育、净化朋友圈。考验期满没有违规行为,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则撤销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启示:即便存在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悔罪等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机会争取附条件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但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绝对不起诉,考验期需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要求。
二、罪名法律定义与刑事立案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嫖客和卖淫人员之间牵线、撮合,促成卖淫嫖娼行为,线上微信、社交软件推送联系方式也属于介绍。
·容留卖淫:为卖淫活动提供房间、场地等场所。
关键点:构成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没有收取好处费,无偿帮忙撮合,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刑事立案追诉情形(满足其一即立案)
1.引诱他人卖淫;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人员卖淫(只要一次即可立案);
4.一年内曾经因为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实施;
5.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
什么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升格五年以上)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
2.引诱3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严重性病人员卖淫;
3.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情节。
提示:次数是重要酌定量刑情节,次数越多,量刑越重。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三、完整量刑规则
1.一般情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单独定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量刑有利的从宽情节(辩护重点)
1.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坦白认罪认罚:到案之后如实交代全部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
3.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把全部获利上交,减少社会危害;
4.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可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5.在共同犯罪当中属于从犯,只是次要辅助作用;
6.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硬性条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1.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3.预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嫌疑人真诚悔罪;
5.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成年人案件不能适用该制度。
四、刑事案件主要辩护方向
1、定性层面辩护
1.区分普通的社交聊天撮合和本罪的介绍卖淫,核实是否存在明确的撮合卖淫嫖娼的主观故意;
2.区分主犯、从犯:如果只是受人安排打工、提供辅助,争取认定从犯,降低刑期;
3.区分本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核实卖淫人员实际年龄,年龄直接影响罪名和量刑档次。
2、事实证据层面辩护
1.核对卖淫人员人数、卖淫次数、非法获利金额。人数、获利直接决定是否入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升档五年以上;
2.核实是否确实存在容留行为,场地是否由嫌疑人控制使用。
3、量刑从宽辩护
1.积极争取认定自首、坦白;
2.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3.具备认罪认罚,向检察院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4.未成年人案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积极申请附条件不起诉;
5.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量刑,争取缓刑。
五、高频法律误区解析
❌误区1:没有赚到钱,免费帮忙介绍,就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正解:成立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无偿撮合,达到立案标准,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误区2:只是线上微信推送联系方式,没有提供场地,不属于犯罪✅正解:线上牵线搭桥撮合嫖客和卖淫人员,属于介绍卖淫,同样构罪。
❌误区3:只有开店老板才会构成容留卖淫罪,民宿短租普通房客不会✅正解:不管是经营场所还是普通租住房间,明知用于卖淫仍然提供使用,就属于容留。
❌误区4: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定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正解:附条件不起诉有严格条件,要求预估刑期一年以下、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条件。如果情节恶劣,仍然会提起公诉。
❌误区5: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定判刑五年以上✅正解: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属于从重情节,但是仍然区分是引诱还是单纯介绍;只有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才直接五年起刑,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重但不直接升档五年以上。
最后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包括线下提供场所,也包括网络线上撮合介绍,不一定要实际牟利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数、次数、获利金额、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直接决定是否立案以及量刑档次。如果已经涉案,应当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未成年人要重视社会调查、帮教材料,争取附条件不起诉。进入刑事程序,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围绕定性、人数获利证据、从宽情节开展辩护,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