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如何认定?认定范围存在哪些变化?

2026/09/25 08:35:08 查看35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已失效)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相较于旧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已失效),新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将四种情形: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2)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③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④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剔除在违法发包的范围之外,同时删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这种兜底性条款的表述。

其中,尤为注意的是,甲方重复发包、甲方指定分包不再被视为违法发包。综上,违法发包主要分为三大类:l.建设单位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2建设单位存在应招未招、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这三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3.建设单位支解发包给不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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