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方逾期付进度款,利息基数如何确定?
答:结论:原则上以每期经发包人确认或依约应确认的进度款金额为基数,从该期应付之日起算利息;最终结算少于进度款总额,不影响前期已确认进度款的利息;最终结算后的应付款差额,从结算应付款之日起算。
第一,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进度款属于工程价款,逾期支付应计息。原司法解释一第18条已被现行解释吸收,引用时应以现行第27条为准。
第二,进度款是独立债权。 每期进度款经甲方批准或依约应确认,即成为独立应付债权。甲方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应以该期批准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不能以“最终结算尚未完成”为由拒付进度款利息。
第三,最终结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处理。 甲方前期多批进度款,是对进度款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最终结算时多付部分可以扣回,但已发生的逾期利息不因最终结算减少而消灭。即前期每期逾期利息仍按各期金额分别计算,结算时合并主张。
第四,最终结算后的差额。 最终结算确认后,甲方尚欠的工程款差额,从结算应付款之日起算利息。此时利息基数为结算确认的欠付总额,而非此前各期进度款。
第五,实务要点。 1.保留每期进度款申请、审批、支付凭证;2.催告并保留书面记录;3.合同约定延期付款利息标准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最终结算时,将前期逾期利息与结算款利息分段计算,避免混同。
一句话总结: 进度款利息按每期确认金额分段计算;最终结算少于此前的,已确认进度款的逾期利息仍应支付;最终结算差额从结算应付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