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自洗钱为何独立成罪,用他人账户收毒资怎么认定

2026/09/27 10:57:28 查看9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自洗钱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上游犯罪的人还要额外定一个罪

很多家属不理解,贩卖毒品已经被判得很重了,为什么行为人用自己的方式转移毒资,还要再定一个洗钱罪。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自洗钱行为不再被当然视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可以单独评价为洗钱罪。简单说,洗钱行为的本质不是单纯把钱藏起来,而是通过转账、取现、转换财物形态等方式,让犯罪所得看起来像合法收入。作为杭州洗钱罪辩护律师,我经常要跟当事人解释清楚这一点:洗钱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最终真的成功逃避了监管,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可能进入刑法规制范围。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同样是把自己涉案资金通过他人账户流转,争议焦点正集中在这些流转行为到底属于上游犯罪的一部分,还是独立构成洗钱。

用他人账户接收犯罪所得,哪些情形不算自洗钱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时,会特别区分洗钱行为与非洗钱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持有、藏匿犯罪所得,或者改变一下存放地点、交给别人保管,甚至用于日常消费,没有改变财物本身的性状和本质,一般不认定为自洗钱。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转换、转化等清洗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洗钱。比如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再通过柜台取现,资金从账户流入现金,流转轨迹被切断,这就不是简单的持有,而是主动改变资金存在形态。实务中,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我们团队在分析案件时,第一步就是先把资金流向完整画出来,看哪些动作只是被动接收,哪些动作已经进入主动清洗。这个区分,有时直接决定当事人会不会多背一个罪名。

自洗钱与他洗钱、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界限在哪里

再说一个更细的问题。同样是提供账户,为什么有的人定洗钱罪,有的人可能被当作上游犯罪共犯,还有人单独构成他洗钱?裁判要旨给出了几个判断角度。一看账户实际控制人是谁,二看提供账户的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物关联性,三看事前有没有洗钱合谋,以及提供账户的人是否实质影响了洗钱计划的制定。如果只是按照指示提供账户、帮忙取现,没有参与洗钱方案的策划,通常不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而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违法所得后,进一步转账、取现的,可以单独评价为洗钱行为。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以财物交付、取得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利用他人账户接收犯罪所得,如果属于犯罪目的实现过程的一部分,一般不再重复评价为洗钱;真正能单独定洗钱的,是接收之后的进一步掩饰、隐瞒行为。这个逻辑比较绕,但恰恰是自洗钱认定中最考验辩护判断的地方。

从亲办视角看,这类案件最容易争的是什么

我常跟团队同事讲,涉洗钱案件不要急着下结论,先把上游犯罪的性质定清楚。上游犯罪是贩卖毒品这种以毒品实际转移为既遂的罪名,还是以财物交付为既遂的罪名,直接影响洗钱罪能否成立。其次要看资金流转的具体动作,取现、转账、购买资产,这些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最后还要回到主观故意,证明当事人对资金性质有没有认知,认知到什么程度。我们团队办理这类案件时,会把证据中关于资金流向的部分重新编排,看看哪些环节能证明当事人只是被动配合,哪些环节确实能体现掩饰来源的意图。刑事案件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尤其是洗钱这种与上游犯罪纠缠在一起的罪名,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证据链条的细节里。

核心思路总结

自洗钱独立入罪后,上游犯罪本犯转移赃款的行为并不当然被吸收,关键看有没有实施改变资金性质、切断来源关联的清洗行为。用他人账户接收、取现犯罪所得,是否构成洗钱,需要结合账户控制关系、财物关联性、事前合谋程度、上游犯罪既遂标准综合判断。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只盯着最后定的罪名,更要把资金流转过程梳理清楚。毕竟,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常见问题

自洗钱和上游犯罪会数罪并罚吗?

在符合独立定罪条件时,自洗钱行为可以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但是否并罚,取决于行为是否超出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案件具体判断。

用别人账户收钱就一定是洗钱吗?

不一定。单纯接收犯罪所得可能只是上游犯罪的一部分,尤其是以财物交付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接收后的转账、取现等行为才更可能单独评价为洗钱。

家人因洗钱罪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保持冷静,尽快了解涉案账户、资金流向和上游犯罪情况,不要自行联系其他涉案人员。同时,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固定有利证据。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
  •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编号:2023-04-1-356-003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