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与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案件的辩护要点分析

2026/09/27 13:11:36 查看23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虚拟货币交易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是近年非法经营罪的新型高发场景。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的兑换实现价值转换,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资金支付结算型案件的辩护要点

在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案件中,赵飞全律师注重对主观故意的审查。赵飞全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明知”程度是定罪的关键之一。如果当事人对资金结算业务的违法性缺乏明确认知,且未参与核心决策,可以依法提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在部分案件中,围绕“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提出辩护意见,并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和现行规定综合判断。

二、案例参考:互联网推广彩票业务案

在某互联网推广彩票业务案中,某互联网公司技术高管朱某某投资参与为实体彩票店提供线上引流服务,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仅提供技术引流服务、未直接从事彩票销售,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可以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直接从事彩票销售、是否参与核心决策、对业务违法性的认知程度等,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案例已脱敏,仅供参考。

三、实务提示

赵飞全律师提示,办理虚拟货币与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案件,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知业务违法;

② 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参与核心决策;

③ 审查当事人是否仅提供技术引流、技术支持等辅助性服务;

④ 审查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包含合法业务收入;

⑤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⑥ 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⑦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和刑法谦抑原则;

⑧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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