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当准予离婚

2026/09/27 19:34:23 查看35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如何理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项实务解读

 

“清官难断家务事”早就过时了。家暴不是家务事,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但实务里,很多人把“吵一架动了手”“冷着不理人”“不给钱花”统统往这一条上套,结果证据、定性处处碰壁。说白了,这一条管的是三类严重伤害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门槛不低,今天一次讲透。

▌一、法条原文与定位

《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它和“重婚或同居”“赌博吸毒”“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并列,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读懂这一句,先抓两个关键词。一是“调解”:法院审离婚案“应当进行调解”,不是一诉就离;二是“应当”(不是“可以”):一旦认定存在家暴、虐待或遗弃,调解又无效,法院必须判离。最高法态度很明确——“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即便第一次起诉也应判离。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给了准确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句话有三个关键词,缺一不可:

① 家庭成员之间——主体限于家庭成员;但第37条补了一刀:同居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执行,所以同居关系同样受反家暴法保护。

② 侵害方式——既含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硬暴力”,也含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软暴力”;

③ 身体 + 精神双重侵害——不必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构成。最高法2026年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进一步确认:长期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甚至加害人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自伤自残进行威胁,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精神不自由,都属家庭暴力。“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三、什么是“虐待”?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也就是说,虐待不是另起炉灶的违法行为,而是“升级版、长期化的家暴”。

区分很关键:偶发冲突、一次情绪失控,是家庭纠纷(双方平等、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一般不构成虐待,甚至未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而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周期性、反复性、长期性。只有达到“持续性、经常性”,才从家暴升格为虐待——这也是虐待比单次家暴后果更重的原因。

▌四、什么是“遗弃”?

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有能力养、法律也要求养,却撒手不管。

典型情形:一方患病、瘫痪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不闻不问、离家出走、停止支付生活与医疗费用;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拒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光是“感情淡了少给点钱”未必构成,要上升到“情节恶劣”——比如致使被扶养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病情恶化等。

▌五、“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关键区别

三者常被混为一谈,一张表看清:

对比项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行为特征

殴打/捆绑/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频次要求

一次即可构成

持续、经常性

情节恶劣

侵害对象

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者)

家庭成员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与另两者关系

基础概念

家暴的升级形态

独立的扶养义务违反

刑事后果

可触治安处罚;致伤可涉故意伤害

可构成虐待罪(刑260条)

可构成遗弃罪(刑261条)

▌六、法律后果:对受害方全面倾斜

判离: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且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

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可请求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分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87条),法院可酌情让施暴方少分,以此惩戒。

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遭遇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可单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责令迁出住所,不必等离婚诉讼。

治安与刑事:加害人可能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虐待罪、遗弃罪等)。

▌七、四个常见误区,别踩

误区1:家暴是家务事,警察不管。——反家暴法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安应出警制止、调查取证,情节轻的可出具告诫书,违法的依法处罚。

误区2:偶尔打一次不算家暴。——一次殴打即构成家暴(不以造成一定后果为要件);但认定“虐待”需要持续性、经常性,这是两码事。

误区3:冷暴力、不给钱花不算家暴。——最高法明确,经常性谩骂、恐吓、经济控制、限制交往均属家庭暴力,“软暴力”同样被规制。

误区4:不离婚就不能要赔偿。——损害赔偿须“随离婚诉讼一并提”(原告),或协议离婚后单独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八、实务建议:先保安全,再固定证据

第一时间保护好自己。遭遇家暴立即远离危险、向亲友求助并报警;伤情严重的及时就医,保存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并视情况申请伤情鉴定。

系统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出警/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医院病历与照片、录音录像、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及微信/短信记录、妇联与社区出具的材料。反家暴法第20条明确,法院可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暴事实——这些就是你最有力的“弹药”。

果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怕报复、怕对方再来?保护令可以独立于离婚程序申请,是一道法律“防火墙”。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家暴认定、证据固定、赔偿主张、抚养权争夺、财产少分,都有专业门槛。别等伤痕淡了、证据没了才找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