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做汽修、汽配的朋友不理解,低价收一批配件,怎么就跟刑事犯罪扯上关系了。简单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不在于“价格低”,而在于“明知是假货仍然卖”。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关键点: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主观上明知。三者缺一,刑事风险就可能不成立。作为一名专注杭州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见过太多经营者栽在“主观明知”这四个字上,而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同类案件,争议焦点也几乎都集中在这里。
低价配件背后,往往不是一条风险线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律所,开口就是:“叶律师,我就是买得便宜点,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个困惑很正常。但从我们团队处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的经验看,低价采购背后通常缠绕着两条完全不同的刑事风险线。
第一条线是品牌问题。配件本身可能是仿制品,采购后擅自加贴某知名品牌标识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更多参与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则可能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条线更隐蔽,是来源问题。如果这批便宜的拆车件、事故车配件,实际来源于盗窃车辆或者上游犯罪,经营者明知来源异常仍然持续收购、转卖,风险就可能从“买到假货”转移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们团队在梳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下结论,而是把所有进货渠道、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重新铺开,先分清办案机关追的是哪条线。
“我不知道是假货”,这句话为什么往往不管用
这是几乎每个当事人都会说的话。但刑事案件不会仅凭一句“不知道”就排除故意。办案机关会结合从业经历、交易价格、来源证明、包装标识、聊天记录等客观事实,综合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比如同类配件市场价上千元,长期以三成价格拿货;供应商没有正规经营场所,也拿不出任何来源证明;微信聊天里频繁出现“高仿”“原厂同款”“拆车”“无标”这类词。单独一项未必致命,放在一起就可能形成判断主观明知的基础。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一开始不知道,不等于后来一直不知道。如果在品牌方投诉、客户发现问题或者相关部门提示之后,经营者仍然继续从同一渠道进货,辩护空间就会被压缩。我们团队在办理杭州本地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时,会把时间线切得很细,逐一核对每一批货的进货时点、知悉风险后的行为变化。因为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就藏在这些经营细节的缝隙里。换句话说,想争取好的处理结果,不能只靠一句“我不知道”,而要拿得出能够解释“当时为什么不知道”的客观痕迹。
非原厂、拆车、翻新,不等于刑法上的“假货”
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有误区,以为只要不是原厂件,就一定构成犯罪。其实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且情节达到追诉标准。非原厂、仿制、拆车、翻新这些概念,并不当然等同于假冒注册商标。有些案件里,配件本身没有贴标,或者贴的是自有品牌,即便质量不如原厂,也可能只是民事侵权或者市场监督层面的行政违法问题。
刑事辩护要做的,恰恰是把这些边界一条一条拆开: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商品、谁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涉案金额如何计算、每个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我们团队开会讨论这类案件时,常常会在白板上画出每个当事人的行为节点,采购、仓储、加工、销售分开梳理。老板和员工的身份不是刑事责任的结论,关键在于具体参与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员工如果只是普通销售人员,主观上不清楚货源性质,是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在侦查阶段的应对逻辑与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完全不同。
如果你或家人正是因为搜索“杭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请记住,网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个案的诊断。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案件一旦进入批捕阶段,争取的难度会明显增大。如果你在拱墅、西湖或滨江一带遇到了这类难题,可以把进货记录、聊天记录、涉案金额梳理清楚,我们团队先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从事汽配行业的朋友,日常经营里多留一套合同、付款记录和来源证明,可能不会觉得有多重要。但真到了被问“你当时知不知道这是假的”那一刻,这些材料就是能救人的东西。没有细节,仅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实在太单薄了。
常见问题
家人因销售假冒汽配被刑拘,家属第一步能做什么?
先不要急着托关系,尽快整理进货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客观材料,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涉案金额、主观明知证据和办案机关指控方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能取保候审吗?
能否取保候审要综合看涉案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认罪认罚、有无退赃退赔等。主观明知证据薄弱或涉案金额刚过追诉线的,争取空间相对较大。
低价买到假冒配件,不知道是假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如果确实不明知,且价格、来源、交易过程没有明显异常,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办案机关会综合客观事实推定主观状态,仅凭一句“不知道”难以排除故意。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