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普法|“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标准与量刑升档辩护要点

2026/09/28 14:45:12 查看8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情节恶劣”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恶劣情节”属于兜底性条款,其认定需遵循体系解释原理,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恶劣情节”,应当结合强制猥亵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被害人的年龄、行为人的犯罪次数、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综合考量。“其他恶劣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被害人年龄较小或系特殊弱势群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且利用职权实施;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等。

二、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的严格界限

“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之间存在严格的法律界限。“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高选择刑期——本罪基本档的法定刑区间为六个月至五年;而“加重处罚”则是进入更高一档法定刑区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直接五年起判。从重不改变量刑区间,加重才改变区间。

因此,一个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利用职务便利、手段恶劣等)并不自动等同于具有“恶劣情节”。只有当从重因素的严重程度叠加到一定程度,才能升档至五年以上量刑。

三、案例分析:多重从重因素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2026年3月,福建省霞浦县法院对一起强制猥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原某派出所教导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害,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决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利用职务便利——可酌情从重;行为恶劣——可酌情从重;认罪认罚——可从轻。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围绕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什么不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口腔侵入14岁以下儿童为情节恶劣,但本案受害人为15岁,不适用该条。已满14周岁的加重情节仅适用于强奸,不可用于猥亵加重。此外,本案案发在派出所办公室,形式上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形。因此,法院在基本量刑幅度内综合从重因素和从轻因素,依法判决二年九个月,在法律框架内是恰当的。

四、法律提示

在处理可能涉及“情节恶劣”认定的案件时,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准确区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 如果控方主张情节恶劣成立,应审查相关从重因素是否真正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

第二,论证恶劣程度是否足以升档。 如果行为虽有从重因素,但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应充分论证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

第三,个案比较方法的运用。 参照同类生效判例,论证本案情节是否达到同类型案件中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

第四,综合考量从轻因素。 即便存在多个从重因素,如果同时存在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应当综合论证从轻因素对量刑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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