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赵飞全律师办结了一起北京地区的“多次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化名)被指控在三个月内,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三家商铺内实施盗窃,总金额为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某二年内盗窃次数达到三次,构成“多次盗窃”,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多次盗窃”认定的司法实践
“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重要入罪类型之一。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单次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次数达到三次,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然而,2025-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次数”的认定并非机械计数。赵飞全律师指出:“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偷了三次就一定构成犯罪,这是极大的误解。在实务中,首先要做的是对指控的‘次数’进行实质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连续盗窃多名被害人财物的,虽然被害人众多,但通常只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反之,每次盗窃行为在时间、空间上具有间断性、犯意各自独立的,才会被认定为多次。这一实质判断标准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空间。
三、辩护过程与核心策略
在杨某某案中,赵飞全律师并未强行否认“三次”的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放在“情节轻微”与“综合从宽”上。
第一,论证自首情节。 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积极促成退赃退赔。 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第三,强调认罪认罚与悔罪态度。 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论证情节轻微的综合判断。 赵飞全律师指出,三次盗窃虽然形式上满足“多次”要件,但涉案金额极为分散、单次金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系因生活窘迫临时起意,综合全案情节应认定为轻微。
四、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五、案件评析
本案体现了“多次盗窃”案件的核心辩护逻辑:形式上满足入罪要件后,辩护重点应转向情节论证和综合从宽。2026年,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持续深化,对于仅符合“多次盗窃”形式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辩护空间较大。赵飞全律师强调,如果盗窃次数虽然达到三次,但涉案金额累计极小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应当积极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批捕决定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